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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泾县砂石资源运营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征集开始日期:2022-03-01 12:00

征集结束日期:2022-03-31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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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及货运车辆管理,防治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改善路域通行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治砂治超办起草了《泾县砂石资源运营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于2022年3月31日前反馈给泾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在网站本页面“我要留言”处留言。

联系人:刘俊   

电话:18225916719

邮箱:793523540@qq.com

通信地址:泾县裕隆路泾县198号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泾县砂石资源运营管理办法修订稿》

泾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泾县砂石资源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域砂石资源管理,深入推进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砂石资源,主要包含县域内的天然砂、卵石、山砂、山石及河道疏浚、市政建设、房产开发建设、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中产生的砂石、弃石弃渣和可加工成机制砂的矿石、矿山剥离物等简称砂石资源。

第三条 砂石资源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而改变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县政府指定县域内砂石资源由泾县城投砂石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县砂石公司)依法依规进行采挖、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县公安、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采砂、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县治砂治超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砂治超办)负责加强对非法采砂和路面超限超载行为的巡查、监管工作。

第五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监管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国家矿产资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在砂石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治砂治超办负责全县砂石资源管理日常巡查、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查处非法采砂、砂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非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及施工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依法依规查处与非河道砂石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域内所有地块在办理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前,须要求相关单位向县治沙治超办备案后审批。

(三)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规划、河道整治疏浚规划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及施工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依法依规查处与河道砂石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施工单位对河道整治疏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河道整治疏浚、砂石生产加工过程中出现污水直排、噪音、扬尘等影响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河道整治疏浚、砂石加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组织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涉砂违法犯罪,对涉砂类黑恶犯罪、阻挠砂石企业正常运营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盗采砂石涉嫌犯罪的,应提前介入,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县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砂石车辆超速、超载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七)县交运局负责砂石运输车辆的管理,查处砂石运输车辆抛洒、超限、非法营运、改装等违法行为。

(八)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砂石运输途中出现的抛洒、扬尘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协助对河道整治疏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建筑拆除工作,协助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九)县财政局负责每年从砂石资源竞拍收益中安排“矿山生态修复、河道治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县域生态修复等工作。

(十)发改、农业农村、林业、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县砂石公司负责全县砂石资源统一运营。按照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要求,编制县域砂石资源实施方案,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所有委托的砂石加工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未取得发改、经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手续、未通过的砂石加工点,一律不得委托其进行砂石加工、提供砂石原料或购买销售其生产的砂石产品。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做好对辖区内非法盗采砂石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辖区涉及砂石资源的项目日常监管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加强辖区内砂石加工类“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整治。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文件精神指导和帮助县砂石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山砂、山石、矿山开采、市政建设、房地产建设、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中产生的砂、砂砾石及可加工成机制砂的矿石、矿山剥离物等进行开发利用。

第八条县水利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县砂石公司,编制全县近期、中期及远期采砂规划及县域内中小河流整治疏浚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评审后有序实施。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九条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由县砂石公司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利用方案》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定后,由县砂石公司无偿接管。县砂石公司与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签订《泾县建设项目地下砂石接管协议》(以下简称“接管协议”)。县砂石公司、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与中标单位共同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地勘报告》等资料初步核定地下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治砂治超办备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该项目纳入砂石监管重点名单,并通报相关乡(镇)及职能部门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涉砂违法行为,由县级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园(绿化)、道路、高速(铁路)、土地整理、中小学(含幼儿园)、农贸市场、安置小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和地下管网等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砂石由县砂石公司无偿接管,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接管协议》。 项目建设中标后,由县砂石公司、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与中标单位共同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地勘报告》等资料初步核定地下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治砂治超办备案。已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项目,县砂石公司、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与中标单位共同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地勘报告》等资料初步核定地下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治砂治超办备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该项目纳入砂石监管重点名单,并通报相关乡(镇)及职能部门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涉砂违法行为,由县级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建设工程等项目,建设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河道及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由县砂石公司无偿接管,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接管协议》。项目涉及的砂石方量,经县砂石公司、县水利局核定砂石方量,并在《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中标单位须凭《接管协议》到治砂治超办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罚没的砂石须告知县砂石公司,由县砂石公司负责及时运往其堆放点储存,并与执法人员完成交接工作。 县砂石公司对接收的罚没砂石方量须报县治砂治超办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受让方(或中标单位)在宗地基坑开挖表土层完成后,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县砂石公司、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城管执法局,在完成现场四至边界测量并明确砂石质量后方可继续开挖,至基坑开挖完成验槽时,再次进行测量,现场实测方量作为《接管协议》最终的砂石接收方量,若实际接收方量少于实测方量的,由土地受让者(或中标单位)按当月信息指导价中的砂石价格据实赔付县砂石公司。

第十四条矿山开采及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产生可加工成机制砂的矿石和矿山剥离物,原则上由县属国有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收储运营,县砂石公司负责加工、销售等经营工作,获取的净利润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河道整治疏浚项目

(一)方案编制。县管河道整治疏浚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原则上由河道整治疏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砂石公司配合,根据县域中小河流河道整治疏浚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做到“五个明确”,明确疏浚范围、明确采挖深度、明确施工时段、明确监管措施、明确堤岸生态保护措施。县级以上河道或河道整治疏浚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砂石公司配合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河道整治疏浚实施方案。

(二)办理流程。由河道整治疏浚点所在乡(镇)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附件包括河道整治疏浚实施方案、平面示意图等),由县水利局牵头,及时组织县治砂治超办、县砂石公司等相关单位现场勘察,对实施方案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无异议后现场会签。县水利局自收文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河道整治疏浚项目由县砂石公司按规范程序确定具有水利资质的单位规范施工。河道疏浚点所在乡(镇)应协同做好地方矛盾调处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实施产生的砂石由县砂石公司会同乡(镇)共同计量。

(四)监督管理。县水利局加强对河道整治疏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对超量、超范围开采或私自对外销售运输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县治砂治超办加强监督检查、巡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五)生态修复。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规范河道整治疏浚行为,严格落实堤岸生态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矿山开采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一)方案编制。原则上由矿石开采及生态修复项目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县属国有企业配合,根据县域矿山资源开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

(二)办理流程。矿山开采及生态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可生产机制砂的矿石及矿石剥离物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通过招拍挂方式处置。

(三)组织实施。县属国有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取的可生产机制砂的矿石及矿山剥离物,须交由县砂石公司加工、销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分配。

(四)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强对矿山开采及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对超量、超范围开采或私自对外销售运输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县治砂治超办加强监督检查、巡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五)生态修复。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规范矿山开采行为。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由工程实施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负责向县治砂治超办、县水利局报告,由县治砂治超办、县水利局、县砂石公司共同审核,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砂石未计价部分,经审核批准后可用于本工程,工程竣工后由县砂石公司根据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核对砂石使用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砂石已经计量计价的,交由县砂石公司按规定程序计量收储处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及农业开发等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由工程实施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负责向县治砂治超办、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告,县治砂治超办、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交由县砂石公司按程序计量收储处置。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砂石,由工程实施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负责向县治砂治超办、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告,县治砂治超办、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交由县砂石公司按程序计量收储处置。

第二十条 砂石公司须对县域内砂石资源开采、运输、加工、销售各环节实时监控,实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相关图像及数据实时传入县治沙治超办公室。

(一)县砂石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年度砂石资源开采计划,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优质施工企业报县有关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治沙治超办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二)县砂石公司须加强运输管理,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优质运输企业规范运营,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县治沙治超办、县交运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规范运输。

(三)县砂石公司按照县域资源分布情况和市场供需情况拟定加工点布设方案后报县国控集团备案后由县政府审批,审批后通过招标方式选址建立砂石加工点。生产过程中由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四)县砂石公司根据砂石价格委员会制定的信息指导价,按照品质、运距及周边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报砂石价格委员会备案。砂石资源原材料原则上禁止出售。若确需出售的,由项目使用方提供砂石使用量清单,项目主管单位核实批准后,县砂石公司根据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拍卖出售,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五)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建房购砂享受限量免费供应政策,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核,每户免费供应砂料按建房批准面积最高不超过42吨、石子不超过21吨,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农民自建房根据房屋批建面积按市场价6折标准享受优惠价供应。


第六章 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域内砂石资源由县砂石公司按规定程序代为处置,处置收益主要用于涉水工程及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投资。非县砂石公司投资类工程项目处置收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返还比例,返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处置收益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支出。县财政局每年组织一次县砂石公司综合审计审计后利润的70%上缴财政。县财政与砂石资源所在乡(镇)按5:5比例分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涉水工程、房产开发、农业开发及道路交通建设等其他项目实施产生的砂石,由县砂石公司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由县治砂治超办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运局等部门配合建立联动执法执勤机制,加强砂石采运销源头管理,规范砂石运营、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非法采砂点、堆砂点、砂石加工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治砂治超办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积极推行砂石采运单制度,规范砂石采、运、销等各环节监管,按照《关于印发<泾县非法采砂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泾办发〔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非法采砂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意见》(泾办发〔2018〕3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乡镇应加强区域及部门协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本区域采砂活动监督管理,始终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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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治砂治超办起草了《泾县砂石资源运营管理办法修订稿》,并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意见、建议。截至2022年4月1日,未接收到群众和社会意见、建议。

泾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