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泾县文旅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0-05-11 08:30
征集结束日期:2020-06-12 08:00
状态: 已经结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现将《泾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奖励试行办法》予以公布。请广大市民提出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12日前将其反馈至县文化和旅游局或者在县政府网站留言。
联系人:潘青云,13731889414
电子邮箱:jxwhg100@126.com。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5月11日
泾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打造地域文化名片、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文化旅游强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泾县区域内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及相关保护工作:
1.对全县非遗进行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2.对非遗濒危项目的抢救及保护;
3.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习活动;
4.征集、收购非遗珍贵资料和实物,或对其整理、出版;
5.开展非遗宣传展示等传播工作;
6.对非遗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7.相关的非遗保护基础性工作。
(二)申报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5.个体户无需具备上述条件。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扶持奖励
1.新入选国家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省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入选市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入选县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不含民间文学类)
2.新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国家级非遗传承保护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安徽省非遗传习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入选“市级非遗传承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入选“县级非遗传承基地”。
3.入选泾县“非遗大师工作室”,根据场所面积、带徒授艺、创新等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二)对非遗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扶持奖励
1.新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入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入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0.4万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新入选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一次性奖励0.2万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2.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非遗濒危项目带徒授艺任务,经宣传、文旅部门核准后,师傅和徒弟每月分别领取300元、600元的补助,县非遗保护中心每年度开展一次考评,考评合格后按年度发放补助。带徒时间不少于半年,师傅工龄不少于10年,徒弟年龄原则上在18-50周岁,授徒年限原则上在3年以内(特殊项目经申请核准后,最多可延长2年),徒弟同一时期不得与其他师傅签订协议,一方中途中止协议的,双方津贴均停止发放。
(三)对非遗传承保护、宣传和交流活动的扶持奖励
1.经向非遗保护中心备案,参加宣传、文旅部门组织的各类展示、展演活动,主办方未予补助的,市外、市内、县内每天分别给予参展单位1500元、1000元、500元的补助。
2.经向非遗保护中心备案,参加宣传、文旅部门组织的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非遗宣传活动给予补助。传承人授课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半天最多按3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授课费。
3.利用非工作日或八小时工作外时间,组织县内专家履行与其单位职责无关的评审活动,参照《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等规定,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副高级职称以上)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副高级职称以下);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4.由非遗保护中心开展非遗项目调查研究、记录保存、培训讲座、理论研究、整理出版、宣传推广、展览交流等产生的费用。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泾县文化强县发展资金等,每年不低于30万元。鉴于非遗项目(基地)、传承人数量逐年递增,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并根据当年实际增加预算。
(二)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时间根据文旅部门统一安排,由县非遗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扶持奖励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县非遗保护中心申报(同一项目和个人重复入选的,按最高级别申报)。
(四)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宣传、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扶持奖励资金。
1.虚报资料获取资金;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计划;
3.截留、挪用或挤占资金;
4.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
5.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六)项目、基地(传习所)完成后,根据责任书约定所形成的成果如为实物作品,其所有权人为县政府,由文旅等部门予以展示或收藏,在展示或收藏宣传中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明确列明有关作品的制作者。
(七)项目、基地(传习所)完成后,所产生的成果如为著作、论文、音像资料等,其作者享有著作权,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本交县非遗保护中心存档,县非遗保护中心可用于公益性宣传、展示及研究工作。
(八)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2.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3.配合文旅等部门进行非遗调查;
4.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和展示活动。
(九)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县文旅局草拟了《泾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奖励试行办法》。征求各乡镇、各单位、广大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截止2020年6月12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