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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戴***

建设单位联合代理公司随意废标,无视异议

发布时间:2022-01-07 12:34责任单位:数据资源局浏览量:2366信件来源:县长信箱
本人曾对2022年1月4日15时开标的泾县泾川镇潘石村毛山村组路灯亮化工程【项目编号:YTZB-20220001】废标处理及最终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内容如下:一、评标委员会以恶意竞争报价为由,否决安徽安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泾县泾川镇潘石村毛山村组路灯亮化工程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投标最低限价,评标委员会却以此否定我方投标,此行为是否不合法?二、《招标文件》第二章9.3条: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请问,投标委员会为何会以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的评审因素做出废标决定?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由何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是否有评标专业资格?四、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对恶性竞标给出定性、定量等判断标准。请问评标委员会以何种标准对安徽安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进行否决的?本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提出要求投标单位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亦并未发询标函,本行为是否不合法?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本项目在未设置最低投标限价情形下,为何会以单位报价低理由废标?此行为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倾向高价中标是否有套取项目资金嫌疑?七、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加强评审活动管理中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所以本次评标活动是否不合法?八、本项目否决我方投标,此行为并未做出书面解释和废标通知及理由,此行为是否不合法?本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2022年1月5日)合法向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泾县泾川镇潘石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但是泾县泾川镇潘石村村民委员会坚持向不合法中标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此行为是否不合法?不顾招投标法律公平公正原则,无视群众及公司投诉,有违投标公平性,倾向于高价中标,是否有套取项目资金嫌疑?请相关领导严格核查,坚决打击无视法律法规,扰乱招投标市场纪律行为
回复单位 数据资源局 2022-01-12 17:23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尊敬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泾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关注!您反映的问题,我局收悉后高度重视,组织专班进行了调查,于1月11日约谈招标人、代理机构及部分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逐一调查了解,并查看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等相关材料。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情况如下:《泾县泾川镇潘石村毛山村组路灯亮化工程》(项目编号YTZB-20220001)招标人为泾县泾川镇潘石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机构为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控制价为109446.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规定,该项目属非必须招标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泾政办〔2021〕26号)中明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交易”的规定,该项目应由业主自行组织交易,不需要进市县一体化平台交易。 招标人是项目招标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招标负主体责任。其通过村两委扩大会议决定由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该项目于2022年1月4日下午15:00时在潘石村委会举行,20家投标企业参加现场开标。招标人村委会3名成员参与开标会,上级主管部门泾川镇委派相关管理部门人员4人作为监督人参与开标会。开标过程中,有2家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到控制价的32%,以报价不合理作“无效投标”处理,涉及的2家投标企业授权委托人在开标现场均未对此提出质疑及异议。中标公示期间,未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另1家投标企业对上述2家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事宜进行质疑,招标人以其不是“无效投标”的投标人为由,维持评标结果。 再次感谢您对泾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关注!

泾县数据资源局

2022年1月12日

信件回复满意度评价:

1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