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扶政策与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20号)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标准:6000元/年(省标准是5400元/年,县级提标600元/年)。
2、独生子女伤、病残标准:4800元/年(省标准是4200元/年,县级提标6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