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我县执行标准是: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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