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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区域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10 15:54 来源:住建局 浏览:5504 次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我县执行标准是: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