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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泾县国省道测速等交通违法抓拍卡口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1 09:49 来源:泾县发布 浏览:7286 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省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行驶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2020年10月25日起,在泾县国省道启用1处固定测速卡口、6处交通违法抓拍卡口设备。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现将抓拍位置和交通违法行为种类公告如下:


固定测速抓拍卡口

一、抓拍地点:

在S217省道106KM+20M茂林镇溪口卡口

二、限速值:

70KM/H

三、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1727A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1726A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1721C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1721A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1636A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634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633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632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352C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1351A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1350A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1349A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6011X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223X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1301X    逆向行驶的

1344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

1345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交通违法抓拍卡口

一、抓拍地点:

G205国道1513KM+250M榔桥镇乌溪1卡口

G205国道1513KM+470M榔桥镇乌溪2卡口

G205国道1516KM+350M榔桥白华林卡口

S103省道241KM桃花潭镇鸿峨卡口

S217省道76KM+850M云岭镇瑶庄卡口

S217省道81KM+100M丁家桥镇后山卡口

二、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6011X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223X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1301X    逆向行驶的

1344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

1345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