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19〕59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其他用人单位按7.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女职工产后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女职工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按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月数计发生育津贴。 如产后6个月期间更换工作单位的,需新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连续参保,不得中断,否则之后的缴费月数不计发生育津贴。 如果个人按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致电0563-503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