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凭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具体事项可拨打咨询电话:0563-5022227直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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