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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应退出公租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4-02-04 16:52 来源:泾县发布 浏览:268 次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实物配租的须腾退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缴纳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腾退之日期间的租金,对领取租赁补贴须全额退还。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及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通过隐瞒、虚报、伪造等不当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曾恶意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或不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五)私自搭建、占用公共部位、拆除公共设施等行为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或不缴纳租金的。

(八)已购买商品住房,且交付满4个月的;

(九)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已取得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