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同时具体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2.申报地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3.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标准:9600元/人/年,另外县级提标720元/人/年。
(2)独生子女伤、病残标准:7440元/人/年,另外县级提标72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