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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2020年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30 09:43 来源:泾县发布 浏览:15824 次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实施计划,为落实2019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议案,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根据《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实施计划,经安徽省住建厅批准对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实行征迁。本区域占地约70亩,现有建筑面积约36000平方米,住户约380户,人口约1100人。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征收执行机构。

三、补偿安置办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本次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即配套“定向限价房”供被征收户就近(地)安置。

(一)货币化补偿方式

根据该区域环境和土地级别,结合城区征收标准,制定该区域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标准。国有划拨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成套住宅砖混结构房屋征收补偿基础价格为4450元/㎡,砖木结构房屋征收补偿基础价格为4150元/㎡。在核算的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8%的补偿。

(二)房屋安置方式

1、实行就近(地)安置。为满足被征收户就近安置的需求,确定在高峰巷征收区域建设安置小区。该区域限价安置房回购均价约为5000元/㎡。集体土地上的被征迁户采取同等面积回购,均价为3800元/㎡,超出面积按均价5000元/㎡回购。同时,提供龙井苑小区安置房以及桃花潭西路安置房等,由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自主选购(按各区域限购价格和条件执行)。

2、原则上每户回购安置房一套,若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50%以上的,可回购对应面积安置房,若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50%大于30㎡(含)以上的可回购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3、经营性用房的安置,原则上优先提供给原址上有经营用房的用户选择,集体土地上住户在选择一套住宅后剩余面积约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一套门面房。经营性用房的回购价格为7000元/m2,超出面积按8500元/m2回购。

4、选择安置房顺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装饰装璜补偿办法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及附属物部分在评估公司评估的基础上,由征收部门与被征迁人协商确定。

五、过渡和搬迁补助办法

(一)征收部门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月人民币10元/㎡进行补助,月均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月计发。对于在选择货币化补偿后,选择政府剩余安置房或购买现房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过渡费补助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对选择购买政府提供“定向限价房”的,搬迁过度费按24个月计发,若限价房未能如期交付,其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延续。

(二)征收部门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人民币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按照人民币1000元/户的标准补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迁人搬迁补助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置换或购买政府限价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按两次计算。

(三)对该区域内有80岁以上老人长期居住的住户,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人民币3000元/户。

六、经营性用房的界定及补偿

(一)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1、对于房屋产权证载明为营业性房屋的,按现市场评估价补偿。

2、对于住改商性质的经营性房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砖混结构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40%补偿;砖木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30%补偿。简易结构的房屋在补偿基础上增加20%补偿。

(二)停产停业费

对于沿棚户区内街巷的营业性用房,按营业房屋补偿款额的3%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人民币1.5万元的,按人民币1.5万元补偿。

七、征收期限、奖励办法

(一)征收期限

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签约截止时间为2020年元月20日。

(二)奖励办法

为加快征收进度,对此次棚户区改造实行奖励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予以征收。

八、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如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将及时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征收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该区域内被征迁人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按《关于调整泾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泾政办〔2016〕4号)实行土地补偿。

十一、本方案由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