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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5333/202002-00074 组配分类: 工作推进
发布机构: 泾县黄村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2-25

泾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2-25 15:00 来源:泾县黄村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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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2017〕43号)文件精神,以建立“双份清单管理”为抓手,“四项制度监管”为保障的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加快推进典型引路与技术推广工作力度,通过建立一对一联结机制,实行一场一策治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为畜禽养殖环节中常态化的生产方式,构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

2、基本原则

(1)坚持重点突破。主体上,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坚持全覆盖、无死角推进。方式上,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为主,强化其他资源化利用方式。

(2)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实用的处理方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3)部门牵头、属地管理。县农委会同县环保局探索资源化利用方式,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推广与应用。实行属地管理,乡镇政府组织落实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坚持市场运作。以典型示范资源化利用模式为导向,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经营主体,推进产业化经营。

3、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为畜禽养殖环节中常态化的生产方式,巩固治污模式成果,构建种养循环发展长效机制。

(1)主要目标

各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部、省、市级畜禽规模标准化示范企业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2)年度目标

——2018年各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8%以上。

——2019年各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以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2020年各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部、省、市级畜禽规模标准化示范企业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工作路径

1、确定模式。各乡镇确定工作人员与本区域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立一对一联结机制,做到每一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确定一种治污模式,制定一套消纳粪污方案(见附件2),并在县农委、环保局建档备案,实行清单管理。(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名录。各乡镇汇总编制本区域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名录,确定治理清单(见附件3)。2018年7月5日前行文上报县农委、环保局建档备案。(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考核验收。按照“一场一策、限期完成、验收销账”的监管方式,根据治理清单计划安排,县政府办、农业、环保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3-4人,其中组长1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县级组织初验、市级复验并填写《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验收表》(附件4)后,在县农委、县环保局分别建档备案,确保所有在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按期按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典型模式

企业根据养殖规模、生产环境、资金投入等因素,可自行选择资源化利用模式。模式一旦选定,治污效果应当达到排污标准并保持永久有效。遴选七种经济实用的通用模式,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借鉴使用。

1、固体粪便堆肥利用模式

适用于以畜禽固体粪便为主要原料进行堆肥发酵,经过腐熟制成的有机肥料后,就地农田利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只有固体粪便、无污水产生的规模化肉鸡、蛋鸡或羊场等。

2、“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对于养殖密集区或大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托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集中收集并通过氧化塘贮存(氧化塘分为敞开式和覆膜式两类),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作物收割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施肥机械施用到田,减少化肥施用量。

适用范围:适用于猪场水泡粪工艺的自动刮粪回冲工艺,粪污的总固体含量小于15%,需要与粪污养分量相配套的农田。

3、“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土地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贮存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周围配套有一定面积农田的规模猪场,在农田作物灌溉施肥期间进行水肥一体化施用。

4、“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实现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成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型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密集区,具备沼气发电上网或生物天然气进入管网条件,需要地方政府配套政策予以保障。

5、“粪便垫料回用”模式。规模奶牛场(小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模奶牛场。

6、“异位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家庭农场推荐采用舍外发酵床模式,规模生猪养殖场(小区)推荐采用高架发酵床模式。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水网地区,周围农田受限的生猪养殖场,异位发酵床适用于年出栏1000头-2000头的养殖场,高架发酵床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养殖场。

7、污水达标排放或利用模式。养殖场产生的污水进行厌氧发酵+好氧处理等组合工艺进行深度处理,污水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利用,固体粪便进行堆肥发酵就近肥料化利用或委托他人进行集中处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养殖场周围没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化猪场或牛场。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督办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见附件1)。该项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纳入对村委会(社区)考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四项制度监管”(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养殖污染监管制度、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确保本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工作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县农委;实施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4月10日前上报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建立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对畜禽养殖相关规划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已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评分类管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合理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摸底调查、全数登记,联网管理,按规定赋予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统一身份编码,逐步将养殖场小区信息与其他监管信息互联,提高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农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财税、用地、用电等政策支持。落实国家支持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对规模养殖场养殖生产用电执行相关政策。实行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对使用有机肥的种植小区给予补贴,鼓励种养结合模式。利用农机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对按治理模式达标的养殖场给予奖励,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委;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国土局、县国税局、县物价局、县供电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技术指导。县农委、环保局要推动落实“两份清单管理”,因地制宜确定资源化利用模式,共同探索县域范围内种养循环一体化的综合解决方案并加强培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推荐采用以下治理模式:

(1)规模肉鸡场、蛋鸡场和羊场推荐采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模式。

(2)规模猪场、牛场推荐采用“异位发酵床”+污水达标利用模式。

(3)规模鸭场推荐采用污水达标利用模式。

(4)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种典型利用模式。

(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根据不同企业现状,研究技术解决路径,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每个乡镇至少总结推广1-2种适应面广泛、技术路径完整、治理效果显著、经济效益明显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加强宣传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典型案例学习交流活动,利用主要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政策、治理成效、技术模式、典型案例等,营造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总体协调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

县农委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调研起草;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合理使用投入品,对畜禽养殖环节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县环保局负责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监管;依法负责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审核,并于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监管,依法查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和没有配套环保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超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进行处罚。

县国土局负责落实国家支持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和单列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新增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负责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用地备案工作,完善畜禽养殖场(小区)土地使用手续,把好用地审批关。对非法占地建设的养殖场(小区),依法制止、拆除和处罚。

县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经费的筹措与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县发改委严格畜禽养殖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专项整治工作秩序,打击阻挠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注册登记从严控制。

县法制办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答,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面问题作出规范性解释。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中信访维稳工作。

县供电公司要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用电,符合条件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摸底登记,制定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发动,按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小区依法规范养殖,做好辖区内信访预警,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六、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制定方案。(4月10日前)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确定一种治污模式,制定一套消纳粪污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编制利用模式名录,确定治理清单。(4月11日至7月5日)各乡镇编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名录,制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治理清单,明确年度任务,实施分类指导,按照“一场一策、限期完成、验收销账”的监管方式,确保所有在册畜禽规模养殖场按期按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并于2018年7月5日前行文、附表签字盖章报送县农委、县环保局建档备案。

3、考核验收。(7月中旬至10月底)根据治理清单计划安排,县政府办、农业、环保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初步验收工作。县政府在2018-2020年度期间每年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发)。考核按照自查评分、实地检查、检查组或第三方评估、确定结果等程序进行。对未通过考核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4、材料汇编。各乡镇做好材料汇编,以备上级复验。

七、说明

1、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

2、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

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标准由农业部、环保部公布)

3、“两率”达标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皖办发〔2017〕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精神,2017年-2020年以及分年度“两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标要求,以此文公布的为准。

4、“双份清单”:一是指乡镇农业和环保部门与本区域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制定的消纳粪污方案清单(附件2);二是指乡镇政府汇总编制本区域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名录清单(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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