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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728W/202012-00005 组配分类: 决策结果公开
发布机构: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秘〔2022〕69号
发布日期: 2020-12-01

关于印发《泾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09:05 来源: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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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 2020 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家庭 住房需求,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1 号)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试行)》(安 徽省人民政府令248 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 保[2018] 158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 补贴。

二、实物配租资格复审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 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至少 1 人具有城区居民户籍,家庭人 口达2 人 (含) 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居住和生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7平方米 (含) 且无门面房的;

3、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7 平方 米的,离异满2 整年后方可申请 (以离婚登记证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7 平方米 (含) , 不受离异年限限制。年满35 周岁 (含) 以上无婚史单身申请人 可作为一个申请家庭(离异或父母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023 元 (含) 。1 人户的申 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9035 元 (含);

5、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 关系并共同生活;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已注销、办理过户 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二) 城区新就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非本县户籍,在城区实际工作生活,持有本县城 区《居住证》;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自本方案发布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3 年 (含) 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 (含) 以 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 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3 年 (含) 以上的;机关 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三)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城区户籍,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 (本县户籍除外);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在城区单位 (企业) 工作, 自 申请之日起, 已依法与用 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 年以上;

4、 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达 2 整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常申报年度报告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且缴纳社 会保险满2 年 (含) 以上的。

(四)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在泾县乡镇服务的单身职工;

2、申请人在城区无住房;

3、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五) 其他保障群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或县政府引进 的专业人才,需提供公租房保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优先纳入 公租房保障。在城区居住生活中等偏下收入的全国(省部级) 劳模、全国 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优先纳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既可以家庭为单位,或单身人士自愿组合 进行申请,也可以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 确定1 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 名 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 套公租房。

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 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 (村民组户籍除外) ,家庭成员在城镇实际居住和生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 平方 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023 元 (含) 。1 人户的申 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9035 元 (含);

4、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 关系;

5、 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含廉租房) 实物配租;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已注销、办理过户 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7、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 平方 米 (含) ,当年即可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 17 平方 米的,离异后须满1 整年后方可申请(以离婚证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二) 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报条件参照 实物配租条件执行。

四、住房面积、私用汽车、家庭成员的核定范围

( 一) 下列房屋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房面积;

2、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的安置房面积;

3、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房屋征收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4、私有住房或门面房转让在1 整年以内。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 家庭经济困难,出售原私有住房、门面房,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 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不计入房屋面 积核定范围。

(二) 下列情况不计入私用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私用汽车,已注销或办理过户的;

2、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 除外)。

(三)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要 依据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已结婚的子女、离异的原配偶虽与申请 人在同一户口簿,不视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应视为共同申请人。

2、 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 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五、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按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 计算收取租金。

( 一) 城区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租房租金免缴。

(二) 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 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 人等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缴纳,不再发放公 租房租赁补贴。

(三) 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 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 准的60%缴纳,不再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四) 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居民按下列租金标准执 行:

1、拆迁居民享受低保的,公租房租金免缴,不享受低保但 原住房拆迁面积小于45 平方米 (含) 的,参照上述第 (二) 条 标准执行。

2、原住房拆迁面积大于 45 平方米的,按现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差额计算,超出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执 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或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个人承担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以向住房保障 部门书面申请租金减免。

六、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 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

( 一) 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17 平 方米计算,对不足17 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 赁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 平方米。

(二) 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城区居民、城区新就业人 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 官”每月每平方米8 元;乡镇居民每月每平方米 6 元。

七、申报与审核

( 一)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流程:

1、 申请受理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 (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 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 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复印件 (查 验原件);

(6) 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实物配租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家庭遭受重大意 外事故的,还须提供县级(含) 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及费用清单发 票、交警部门事故鉴定材料。

2、初审。各社区 (街道) 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 婚姻、车辆、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7 个 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时如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面告知并 说明理由。各社区(街道) 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3、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社区 (街道) 上报的名单反馈 给各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具体核 实内容如下:

(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不动 产登记信息;

(2)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身份信息 (户籍) 、车辆信息;

(3) 县民政局负责核实婚姻状况及低保信息;

(4) 县人社局负责核实社会保障和退休工资信息;

(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经营实体的注册信息;

(6)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纳税信息;

(7) 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核实住房公积金信息。

各相关单位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联合查询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信息审核工作。

4、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相关单位审核结果,完成 保障对象审批工作,并对保障对象公示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 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放或根据 房源供应情况,组织摇号分配,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二) 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泾 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报流程:

1、 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泾县城区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表》《泾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同 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 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查验 原件);

(2)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录用批复文件;

(3) 住房情况证明;

(4) 诚信承诺书;

(5) 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2、审核。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 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核并公示、对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放或根据房源供应情况,组织摇号分配,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三) 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居民家庭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县城建指挥部提交申请,由县城建指挥部统一安排,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县城建指挥部给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函和征收安置协 议;

2、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4、房产证明。

用人单位也可采取整体租赁的方式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公租房房源,再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职工,由用人 单位负责管理,并将配租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县住房保 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配租情况予以指导。

八、实物配租方式

( 一) 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如房源较少、申请人较多, 在城区户籍申请家庭中的低保家庭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 级) 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 庭可优先保障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排定中签顺序号, 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摇取房号,确定配租对象;对符合公租房配 租条件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对象, 在轮候期内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 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二)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而委托他人摇号的,应 出具经所在社区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 的,本期申请作废。

(三) 经摇号确定的申请人, 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3 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 下肢残疾、重大疾病患者或申请家庭中有 70 岁以上 老人的家庭,优先安排低层房源。

(五) 中签的家庭与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房管中心)签订《泾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原租住房屋为直管 公房或自管公房的家庭,须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7 日前向原承租 单位退出原承租公房。

九、使用和退出机制

( 一)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按时缴纳租金, 负责室内设施的保管与维护,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 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应及时向县住 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出手续,承租人腾退房屋的次月起停止缴纳租 金,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 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 3 年,租赁合同期满,按 保障程序对申请家庭重新审核,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重 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 公租房保障资格每3 年复审一次,复核后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房源,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县住房保障 部门同意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住,租住期不得超过1 年。租住期 满仍不腾退的,将依规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房源,并记 入公租房诚信档案及个人征信系统。

(五)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3、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5、 已购买商品住房,且交付满 6 个月的;

6、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房产的。

(六)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调换公租房的,可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调换,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承租人 之间可以互相调换,并签订互换协议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留 存。

(七)公租房承租家庭本年度发生支出性困难或其他符合租 金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住房保 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缓缴、部分减免或全部减免 的决定,并将减免情况予以公开。

十、时间安排

租赁补贴申报时间为6-7 月,审核、公示时间为 8-11 月, 发放时间为12 月。


十一、工作要求

(一) 设立窗口,专人负责。各社区、有关单位要设立受理 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申请人在申报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经初审公 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对在 规定期限内未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申请 家庭,将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 加强宣传,应保尽保。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 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 应保尽保,严把审核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 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2020 年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 实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 部门备案。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规操作、滥 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查处,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房管中心) 负责解释。

 

 






附件:泾县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标准



 

 

 泾县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 租金减免标准

 

 

为更好的发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益,完善我县住房保 障体系建设,根据我县实际,就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团难家庭租 金减免政策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认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 或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患恶性肿瘤等其他情况, 本年度个人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不含护理、交通及其 他费用)。重大疾病范畴: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 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 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 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 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 动神经元病;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4.主动脉手术;25.多 发性硬化症;26.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 型糖尿病);27.肺源性心脏病;28.脊髓灰质炎;29.终末期肺病;30.植物人状态;3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32.严重心肌病;33.重症肌无力;34.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6.其他严 重疾病。

二、申请程序及期限

支出费用发生日起1 年内, 由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 在社区和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县住房保障 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作出决定,并将减免情况在社区和县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三、租金减免标准

支出性困难家庭 支出费用标准

费用超过2 万元

(含) ,租金减免

标准

费用超过5 万元

(含) ,租金减免

标准

费用超过7 万元

(含) ,租金减免

标准

减免比例

20%

5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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