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8728W/202111-00018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机构: |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泾县田湖项目区域房屋征收(收购)方案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泾县田湖项目区域房屋征收(收购)方案
根据县政府总体规划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决定对田湖项目区域的房屋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收购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收购)范围
田湖项目区域东至裕隆路,南至秦坑河,西至桃花潭西路,北至体育路西侧、青弋江南侧等区域。
二、征收(收购)期限
该区域实行整体征收(收购),分步实施:
第一片区:上东山、下东山、弋江组、鲤拜桥等村民组、体育路西侧(两侧约100米内)、青弋江南侧等区域。
第二片区:大埂头等村民组区域。
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实施第一片区房屋评估、房屋测量、协议签订等征收(收购)工作。
第二片区房屋征收(收购)工作另行公示。
三、房屋征收(收购)部门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征收(收购)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该项目征收(收购)实施机构。
四、征收(收购)房屋的确认及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收购)面积的确认
1、有证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其权属、面积和用途等以证载为准。
2、无产权证房屋依据该房屋的原始结构由征迁组会同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认定后,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拟征收(收购)面积。
(二)房屋征收(收购)补偿安置
该区域采取“定向限价房”补偿安置和市场评估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供征迁户自由选择。
1、“定向限价房”补偿安置方式。即先补偿再购买“定向限价房”方式予以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按砖混结构4900元∕㎡,砖木结构4600元∕㎡,简易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选择回购政府新建的田湖小区安置房或东升苑、龙井苑小区、小路口的安置房,采取就近挂档选购的原则,其回购标准为:原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等面积回购安置房均价为4900元/m2;原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本地农户,等面积回购安置房价格为3800元/m2,具体回购安置方案另行制定。原房屋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参照(泾城指﹝2021﹞第1期)会议纪要有关规定执行。
2、市场评估货币化补偿。即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该区域内房屋现状进行市场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房屋补偿标准。选择货币化补偿,不再安置和不得回购政府的安置房。
3、对于被征收(收购)农户确需选择门面房(每户只可选择一间门面房),按6500元/㎡单价购买田湖安置小区或城区内剩余其它小区双层门面。
五、装饰装潢补偿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及房屋附属物部分在评估公司评估的基础上,由征收(收购)部门与被征收(收购)人协商确定。
六、临时过渡和搬迁补助
征收(收购)部门向被征收(收购)人支付每月8元∕㎡过渡费补助,对于选择市场评估货币化补偿,临时过渡费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对选择“定向限价房”补偿安置的征迁户,临时过渡费以交房时间计算。签约时先行支付24个月补助,如交房延期,过渡费顺延。(回购政府提供的现房仍按24个月计算)
征收(收购)部门向被征收(收购)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7元∕㎡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补助。选择市场评估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按一次计算,选择“定向限价房”期房安置的被征收(收购)户按两次计算。该区域内被征迁户长期居住有80岁以上老人,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3000元∕户。
七、经营性用房的界定及补偿
(一)房屋产权证载明为营业性房屋的按现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对于住改商性质的经营性用房,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砖混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20%,砖木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10%给予补偿;茂林路上的住改商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砖混结构增加50%,砖木结构增加40%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费:对该区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人民币1万元的,按人民币1万元补偿。
八、奖励政策
在公告规定的征收(收购)期限内提前签定征收(收购)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选择泾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安置房,被征收(收购)户凭征迁协议登记并公开摇号确定房号,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征收(收购)区域内被征迁户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房屋,按《关于发布泾县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泾政秘﹝2020﹞30号)实行土地补偿。集体土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征收(收购)区域内无证房参照《泾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无证房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暂行)》(泾政秘﹝2020﹞90号)执行。
十三、《田湖项目区域房屋征收(收购)方案》由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