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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728W/202111-00375 组配分类: 决策结果公开
发布机构: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决策结果公开公示 文号: 泾政办秘【2021】28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决策结果公开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25 10:29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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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家庭 住房需求,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 徽省人民政府令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

保〔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

二、 保障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村民组户籍除外),家庭成员在城镇实际居住和生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429元(含)。1人户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1144元(含);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含廉租房)实物配租;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已注销、办理过户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7.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 平方 米(含),当年即可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7平 方米的,离异后须满1整年后方可申请(以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日期为准)。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城区实际工作生活,非本县户籍须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自本方案发布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 用)合同3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 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 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含)以上的;机关

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三)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在城区单位(企业)工作,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4.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达2整年以上,有固定经 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正 常申报年度报告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上的。

(四)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泾县乡镇服务的单身职工;

2.申请人在城区无住房;

3.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三、 保障和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

( 一)保障标准:  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7平 方米计算,对不足17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城区居民、城区新就业人 员、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每月每平方米8元;乡镇居民每月每平方米6元。

四 、住房面积、私用汽车、家庭成员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

2.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的安置房面积;

3.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房屋征收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4.转让时间在1整年以内的私有住房或门面房;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 家庭经济困难,出售原私有住房、门面房,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 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不计入房屋面积核定范围。

(二)下列情况不计入私用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私用汽车,已注销或办理过户的;

2.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外 ) 。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要依 据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已结婚的子女、离异的原配偶虽与申请人 在同一户口簿,不视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应视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 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五、 申报与审核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 ;

(3)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6)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2.初审。 各社区(街道)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 婚姻、车辆、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7个 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时如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面告知并 说明理由。各社区(街道)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社区(街道)上报的名单反馈给 各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具体核实

内容如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不动产登记信息;

(2)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身份信息(户籍)、车辆信息;

(3)县民政局负责核实婚姻状况及低保信息;

(4)县人社局负责核实社会保险和退休工资信息;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经营实体的注册信息;

(6)县税务局负责核实纳税信息;

(7)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核实住房公积金信息。

各相关单位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联合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信息审核工作。

4. 审批。 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相关单位审核结果,完成保 障对象审批工作,并对保障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 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放,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 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向其 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泾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

(3)住房情况证明;

(4)诚信承诺书;

(5)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2. 审核。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工  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审批。 县住房保障部门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核并公示、对经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放,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六、 正在保障的实物配租家庭资格复审条件

(一)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城区居民户籍,家庭人口达2人(含)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居住和生活;

2.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 平方米(含)且无门面房的;

3.承租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429元(含)。1人户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1144元(含);

4.承租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5.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已注销、办理过户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承租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还须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及费用清单发票、交警部门事故鉴定材料。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承租人在城区实际工作生活,非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

2.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自本方案发布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 用)合同3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 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 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含)以上的;机关

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三)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承租人及家庭成员非城区户籍,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本县户籍除外);

2.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在城区单位(企业)工作,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 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年以上;

4.承租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达2整年以上,有固定经 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正 常申报年度报告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上的。

(四)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承租人在泾县乡镇服务的职工;

2.承租人在城区无住房;

3.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五)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居民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城建指挥部给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函和征收安置协议;

2.诚信承诺书;

3.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函。

(六)县政府引进人才。根据县政府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按不同保障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租金。

(一)城区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租房租金免缴。

(二)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 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 人等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缴纳,不再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三)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缴纳,不再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四)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居民按下列租金标准执行:

1.拆迁居民享受低保且拆迁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租金免缴, 大于45平方米按现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差额计算,超出部分面积 每平方米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不享受低保但原住房拆迁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的,参照上述第(二)条标准执行。

2.原住房拆迁面积大于45 平方米的,按现承租的公租房面 积差额计算,超出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执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或患恶性肿瘤等 重大疾病,个人承担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以向住房保障

部门书面申请租金减免。

八、 使用和退出机制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按时缴纳租金, 负责室内设施的保管与维护,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应及时向县住 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出手续,承租人腾退房屋的次月起停止缴纳租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按保障程序对申请家庭重新审核,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公租房保障资格每3年复审一次,复核后不符合租赁 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房源,退出确有困难的,可按物价部门 核定的市场租金继续租住,租住期不得超过1年。租住期满仍不 腾退的,将依规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房源,并记入公租

房诚信档案及个人征信系统。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3.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5.已购买商品住房,且交付满6个月的;

6.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房产的。

(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调换公租房的,可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调换,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承租人 之间可以互相调换,并签订互换协议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留存。

(七)公租房承租家庭本年度发生支出性困难或其他符合租 金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住房保 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缓缴、部分减免或全部减免的决定,并将减免情况予以公开。

(八)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 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 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九、 时间安排

租赁补贴申报时间为本方案发布日起,审核、公示时间为

1-5月,发放时间为5- 12月。

十、 工作要求

(一)设立窗口,专人负责。 各社区(街道)、有关单位要  设立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申请人在申报时,经办人员应及 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 核。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家庭,将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加强宣传,应保尽保。 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 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把审核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明纪律,严肃问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21年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 实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房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泾县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标准



 

泾县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 租金减免标准

 

 

为更好的发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益,完善我县住房保 障体系建设,根据我县实际,就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团难家庭租金减免政策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 、认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 或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患恶性肿瘤等其他情况, 本年度个人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不含护理、交通及其他费用)。

重大疾病范畴: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 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 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4.主动脉手术;25.多发性硬化症;26.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I 型糖尿病);27.肺源性心脏病;28.脊髓灰质炎;29.终末期肺病;30.植物人状态;31.慢性呼吸功 能衰竭;32.严重心肌病;33.重症肌无力;3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3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6.其他严重疾病。

二、 申请程序及期限

支出费用发生日起1年内,由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 在社区和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县住房保障 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作出决定,并将减免情况在社区和县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 租金减免标准

 

支出性困难家庭

支出费用

标准

费用超过2万元 (含),租金

减免标准

费用超过5万元 (含),租金

减免标准

费用超过7万元 (含),租金

减免标准

 

 

 

减免比例

 

 

 

20%

 

 

 

5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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