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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2XU/202308-00074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药管理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30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发布时间:2023-08-30 16:18 来源: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药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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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一、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公开服务对象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新婚夫妇、已婚待孕夫妇、准备生育二孩的夫妇及流动人口;

2. 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 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在本地区先行将目标人群扩大至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三、公开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序号

名称

地点

服务时间

备注

1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泾县政务新区同心路中心1路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2

泾川镇卫生院

泾川镇稼祥北路135号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3

榔桥镇中心卫生院

榔桥镇大庄路和黄田路交叉口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4

汀溪乡卫生院

汀溪乡漕溪街道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5

黄村镇卫生院

黄村镇街道10号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6

丁家桥卫生院

丁家桥镇丁桥街道19号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7

昌桥中心乡卫生院

泾县昌桥乡街道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8

云岭镇中心卫生院

云岭镇街道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9

琴溪镇卫生院

琴溪镇322省道宣泾农村商业银行琴溪支行西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10

蔡村镇卫生院

蔡村镇新街54号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11

茂林镇中心卫生院

茂林镇运动巷12号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12

桃花潭中心卫生院

桃花潭镇桃花潭路31号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试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19 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 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 号)。

五、服务流程

1. 目标人群确认。村级卫生计生专干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提出名单,报乡级计生办审核、汇总。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级计生办报送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核实确认后发放免费优生服务凭证。

2. 提供免费服务。县级定点服务机构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配合县级定点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早孕随访和妊娠结局随访等相关工作。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和卫生室协助县乡级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

、宣传动员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检查,在现居住地结算,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3. 信息收集管理。县、乡两级服务机构定期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等技术服务数据报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相关数据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4. 经费结算。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各省(区、市)按照 国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项目经费。具体服务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 号)。

六、服务要求

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其他同级医疗机构承担。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并对其实施监督。

2. 免费服务具体流程、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及项目质量管理要求等详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 号)。城市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机构、流程及要求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覆盖城镇居民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4〕25 号)。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563-5038381

网上投诉:25779104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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