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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205-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7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7 11:04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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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3号

 

被处罚人:丁木生                   

住    址: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丁桥村   

被处罚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2年3月9日,被处罚人在泾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2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4号

 

被处罚人:丁从虎                   

住    址: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丁桥村   

被处罚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2年3月9日,被处罚人在泾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2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5号

 

被处罚人:丁学恒                   

住    址: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丁桥村   

被处罚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2年3月9日,被处罚人在泾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2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6号

 

被处罚人:汪启发                   

住    址:安徽省泾县琴溪镇新元村   

被处罚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2年3月10日,被处罚人在泾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竹子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3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7号

 

被处罚人:戴明三                   

住    址:安徽省泾县琴溪镇新元村   

被处罚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2年3月12日,被处罚人在泾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3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8号

 

被处罚人:朱细萍                   

住    址: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岭南第一街

被处罚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2年3月14日,被处罚人在泾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3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9号

 

宣城市中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8679395M

地址:安徽省泾县昌桥乡袁店村

法定代表人:蒋中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2021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部分矿渣露天堆放未覆盖,破碎工段粉尘收集措施不完善,厂区地面积尘较多;废沥青、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符合规范的贮存场所,露天堆放;废油桶、机动车滤芯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要求贮存。

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证据主要有2022年1月17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月17日对你公司经理万鹏和1月18日、2月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中生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伍万柒仟捌佰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肆拾贰万伍仟元整。

合计金额:肆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0号

 

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75833914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太美村

法定代表人:丁邦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2022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部分黄沙、砂石原料等露天堆放未覆盖,导致产生淋溶水未能有效收集;破碎工段进料口露天作业无喷淋抑尘设施,部分运输车辆出场时未使用车辆冲洗平台冲洗。

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证据主要有我局2022年2月8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10日对你公司厂长操卫胜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1号

 

泾县正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NRCKY79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太美村柴伙涝

法定代表人:丁邦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2022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与泾县金沙江建材有限公司厂区相邻,警示片披露的问题在你公司厂区内,你公司在厂区内遗留有部分水洗砂产品(约20吨)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

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证据主要有我局2022年2月8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10日对你公司厂长汪林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2号

 

安徽钱塘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935591108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茂林镇

法定代表人:庄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2022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开采区原料未覆盖,挖掘、装卸、运输工序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

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证据主要有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及我局2022年2月10日对你公司总经理程新月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3号

 

泾县太园石子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UW4YR07

地址: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太美村上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平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2022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子场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你石子场矿石加工车间北侧露天堆放的物料为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和建设围挡。

你石子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证据主要有我局2022年2月10日对你石子场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10日对你石子场法定代表人张平安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你石子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石子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石子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石子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石子场处罚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4号

 

泾县金谷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L12623005X

地址:安徽省泾县昌桥乡昌桥村

法定代表人:罗荣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2022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采石场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你采石场矿石开采作业中对爆破后剥离的石料进行破碎处理时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部分运输车辆出场时未使用车辆冲洗平台冲洗。

你采石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证据主要有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和我局2022年2月11日对该采石场法定代表人罗荣荣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采石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采石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采石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采石场处罚款:肆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6号

 

被处罚人:邢昌宝                   

住    址:安徽省泾县榔桥镇马渡村   

被处罚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2年3月15日,被处罚人在泾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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