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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205-0004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30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30 15:56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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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5号

 

泾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770779939

地址:安徽省泾县琴溪镇玲芝村

法定代表人:潘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料(矿渣、砂石料)露天堆放且未覆盖,破碎工段及加料口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部分车辆未经过冲洗平台;厂区内污泥压滤处堆放大量已压滤的污泥,围墙外东北侧堆放有压滤后的污泥。

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证据主要有我局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日和3月10日对你公司经理熊建富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动配合查处供述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消除危害后果,请求免于或从轻处罚。结合你公司纠错态度和整改情况,经我局集体研究后决定对你公司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万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合计金额: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0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7号

 

泾县春生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341823399170211N

地址:安徽省泾县茂林铜山

法定代表人:曹慧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6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证据主要有我局2022年3月16日对你合作社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6日对你合作社负责人曹椿椿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泾环委字水2022第020号)及现场照片等。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壹万捌仟零肆拾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24日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22〕18号

 

安徽金华星宣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096919942D

地址: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李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412日会同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已查明:你公司由于操作失误,导致部分生产废水从水泥砌块上部漫至排水沟渠后排入外环境。根据2022422日宣城市环境监测信息通报,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在322mg/L337mg/L之间、总氮在14.1mg/L14.7mg/L之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你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证据主要有我局2022412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1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华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13日对你公司工人张生有的《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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