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8728W/202306-00077 | 组配分类: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发布机构: |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一、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时提供)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泾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材料提供齐全的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登记);
2、审查: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3、审核: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股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办结: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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