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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5333/202302-00117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泾县黄村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转发】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08

【转发】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08 16:08 来源:泾县黄村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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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宣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公布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指导意见,各乡镇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征迁区域、地段、征地综合片区价格不同等因素,在控制价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交通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征地拆迁范围

征迁范围以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为依据确定。共计征地面积为3618.22亩(其中桃花潭镇1750.68亩、黄村镇1749.61亩、丁家桥镇117.93亩),其中农用地3520.48亩,建设用地90.17亩,未利用地7.57亩。拆迁面积66627平方米。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二)青苗等地上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以宣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公布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文件)执行。

(三)对土地征收区域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由乡镇政府征收工作组聘请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并按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进行补偿。

(四)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河滩地、国有废弃道路土地不予补偿。对当地农户在集体河滩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上进行开荒的,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租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凡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项目设计用地(红线)图外,因施工所需要弃土、取土区,材料堆场,搅合站,施工便道及施工驻地等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方可租用,在完善相关临时用地使用手续后使用。租用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为1650元/亩/年。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鼓励选择货币化补偿

1、征迁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单价,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由各乡镇按照征迁区域环境、土地级别及新建小区商品房销售均价确定,或聘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确定。

2、经营性用房的界定及补偿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营业性房屋的,按现所在区域市场评估价补偿。

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住改商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砖混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10%给予补偿;砖木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5%给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收购、安置补偿

农户分户以有独立户籍(户口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次拆迁红线范围内)、有自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35㎡、分灶生活为认定标准。

1、宅基地安置

(1)集中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后需要宅基地集中安置的,由所涉乡镇按重置价标准收购后,集中规划安置区域进行安置。集中安置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由农户按规划标准自建。

选择宅基地集中安置的,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控制价)为混合结构1500元/㎡,砖木结构1200元/㎡,简易结构根据檐高180元—450元/㎡(简易结构只补偿不安置)。各乡镇可依据征迁区域、地段不同等因素,在控制价范围内细化标准,黄村镇、桃花潭镇、丁家桥镇上浮比例不超过60%(不含简易结构)。

(2)自行安置

被涉及房屋征迁区域农户自愿放弃集中安置点宅基安置,自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必须符合农民建房相关规定和规划),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控制价)为混合结构1500元/㎡,砖木结构1200元/㎡,简易结构180-450元/㎡(简易结构只补偿不安置)。各乡镇可依据征迁区域、地段不同等因素,在控制价范围内细化标准,黄村镇、桃花潭镇、丁家桥镇不超过30%(不含简易结构),并给予30000元宅基地的补助。

2、退出宅基地补偿

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其鼓励政策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文件执行。在享受集中安置重置价补偿标准基础上,根据宅基地面积,按200元/㎡给予奖励,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2万元。选择此类拆迁方式的被征迁户今后不再享受申请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

3、其他补偿办法

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住改商集体土地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砖混结构房屋在享受自行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10%给予补偿;砖木结构房屋享受自行安置标准,增加5%给予补偿。

(三)过渡方式:

1、选择宅基地安置,住宅搬迁过渡时间为12个月。由收购人向被收购人按正房建筑面积支付每月8元/㎡的住宅搬迁过渡费。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地的,住宅搬迁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

2、退出宅基地的,由收购人向被收购人按正房建筑面积支付每月8元/㎡住宅搬迁过渡费,过渡费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

3、经营用房,按正房建筑面积补偿2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用房,按正房建筑面积补偿1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收购人按正房建筑面积7元/㎡的标准向被收购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600元的以600元/户的标准补助。

(四)奖励

1、为加快拆迁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行优先奖励制度。自拆迁公告发布并启动拆迁工作之日起15天内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被拆迁户,按其被拆迁主房有效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30天内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被拆迁户,按其拆迁主房有效面积给予50元/㎡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再奖励。

2、宅基地的选择以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并按顺序号进行选择。

(五)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按规定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拆迁人将所补偿的款物交有关部门代管,在此过程中拆迁人申请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六)对抢种、抢栽的青苗及抢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所涉乡镇进行摸排并清除。

(七)宅基地上附属物及房屋内部装修部分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由收购人和被收购人协商确认。

(八)评估机构选择:由各乡镇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评估公司。

五、征收实施方式及资金管理

1、征收实施方式

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照“统一安排,责任包干、限期完成、急用先征”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征地拆迁工作,所涉各乡镇根据分配任务,严格按照土地房屋征迁程序依法自行组织实施。县交通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交运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全程监督,切实保障被征迁农户合法利益。

2、资金管理

设立土地房屋征迁资金专户,专项管理土地房屋征迁补偿款。县政府根据沿线乡镇承担的征迁工作量给予征地300元/亩、拆迁20元/㎡(拆迁正房面积)的工作经费补助。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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