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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泾县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泾县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电话:办公室,0563-503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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