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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429Y/202404-00157 组配分类: 农村抚恤(优抚)资金
发布机构: 泾县琴溪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15:19 来源:泾县琴溪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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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 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 202312号)文件规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 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烈属每人每年39490元(每 人每月32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3290元(每人每月2774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0740元(每人每月2561元)。

三、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 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提高后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每人每月2073元,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月2006元,建国后入伍每人每月1991元。

四、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510元(每人每月792元)。

五、提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 )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 4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140元(每人每月845元 )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后错 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5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80元(每人每月69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 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增加3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7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 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后的补助 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 每年11300元(每人每月941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每人每月8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九、对在调标期间病故享受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分别按死亡时间登记造册,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进行补发。

十、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次优抚对象调标工作,采取措施,认真核对、测算,确保在2023年11月份准确、足额将各项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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