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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429Y/202404-00167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泾县琴溪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办事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办事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8 16:48 来源:泾县琴溪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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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2、申请受理。3、信息核对。4、调查核实。5、民主评议。6、公示。7、乡镇(街)民政办审核。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9、审批公示。10、打卡发证。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七、办理机构

琴溪镇为民服务中心

八、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琴溪镇人民政府

九、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十、联系电话: 0563-54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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