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公示

关于暂停全县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活动的通告(第 3 号)

发布时间:2020-02-02 14:51 来源:泾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浏览:
【字体大小:
分享至: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我县已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落实落细联防联控举措,防止交叉感染和降低传播风险,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住宿和餐饮(含食品摊贩)等服务行业一律暂 停经营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住宿服务单位对于已预订但还未办理入住的人员,应提 供免费退订或延期入住服务。

  三、住宿服务单位对于已有人员入住的,要详细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路线及车辆等信息。每日要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灭菌和人员体温测量工作,并按照入住人员“只出不进” 原则,做好人员管控。所有入住人员均要佩戴口罩并配合住宿服务单位进行体温测量,如有体温异常情况,住宿服务单位要及时向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严禁住宿服务单位提供公共餐饮服务活动。

  四、对于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供应(含线 上外卖)等行业,须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县疫 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营业。营业期间确保从业人员身体 健康、经营环境达标、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对于出现人员体温异 常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主 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如有违反上述通告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举 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一)餐饮等服务业。受理举报单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63—5100505;

  (二)住宿服务业。受理举报单位为县公安局,联系电话: 110;

  (三)食品摊贩及烧烤店。受理举报单位为县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联系电话:0563—5035580;

  (四)发现人员体温异常和其他情况的,受理举报单位为县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1815634002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县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户要迅速行动起来,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泾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2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条评论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