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将我局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到期未申请恢复营业及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卷烟零售户进行公告。
本公告期一个月,请所涉卷烟零售户前往泾县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县桃花潭中路110号,联系电话:0563-5023948)申请停业、歇业,公告期满后仍未申请停业、歇业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审批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
附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到期未申请恢复营业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卷烟零售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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