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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解读】泾县招商合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杨勇解读《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3 11:21 来源:泾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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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杨勇同志, 就《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培育招大引强新动能,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调动调动社会个人、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并征求了相关招商成员单位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更好的发挥奖励办法的引导激励作用,县招商合作中心在认真调研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并广泛征求各招商成员单位意见,对奖励办法中的奖励对象、申报及奖励方式、审批流程、奖励资金的安排及发放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从而使我县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做到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三、研判和起草经过 

(一)2020年10月,县招商合作中心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初步形成《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

(二)2021年3月10日,副县长张素兰主持召开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专题会议,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24个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对《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完善。

(三)2021年3月18日,形成《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提请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随后送达县司法局、县政府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3月23日,县司法局完成对《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查,出具《关于对<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2021年4月8日,提请中共县委常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并整理十三届第130号会议纪要。

(五)2021年4月15日,《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四、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抢抓机遇、提速提效,形成全员参与、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良好招商氛围。

五、创新举措

积极开展社会化招商试点,“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且形成一定固定资产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 保障措施

(一)规定奖励申请时限:所申报项目履约情况需与投资协议约定的要求基本一致。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之日起1年内向项目落户载体单位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两期兑现引荐奖,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

(二)详解审核程序:项目落户载体单位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达到奖励标准且材料齐全的,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将引荐人及引荐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周。

(三)简化奖金发放程序:引荐人奖励资金纳入招商工作经费预算。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自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引荐人奖励资金发放给引荐人。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广泛宣传《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全民招商热情,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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