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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泾县:巡回法庭进乡村 以案释法零距离

发布时间:2022-05-13 18:41 来源:泾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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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近日,泾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黄村镇平垣村村委会就巡回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并当庭宣判。

  此次泾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的这起案件发生于2021年10月,当时被告人周某为采伐自家位于黄村镇平垣村某山场杉木,向黄村镇政府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2021年10月18日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种杉木,采伐方式为疏伐。被告人周某明知采伐许可证规定了采伐数量和方式,仍然雇请汪某某等人超数量或改变采伐方式,将某山场杉木采伐,并将已伐倒的杉木装运至黄村镇某木材加工厂,得款十万余元。

  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留在家中等待民警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8709元。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超审批采伐的立木蓄积为76.7573立方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其采伐的杉木价值为38709元,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其全部的违法所得。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某已满7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76.757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开展巡回法庭不仅可以就地解决纠纷,为群众方便诉讼,真正落实司法便民和诉讼便民的原则,还可以通过巡回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乡村广场,以案释法,将普法工作深入群众,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司法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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