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3257952/201811-0062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10-08 00:00
发布文号 泾政办秘〔2018〕147号 关键词 县财源办审核程序,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县财源办审核程序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县财源办审核程序的通知

县财政局:

根据 2018年8月20日第33期《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四项有关决定:“原则同意县财政局关于兑现7月份营改增政策扶持资金情况的汇报。县财源办审核把关后,按政策兑现。今后兑现营改增政策扶持资金事宜,单个企业申请兑现扶持资金不足200万元的,由县财源办审核把关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单个企业申请兑现扶持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此会议决定并未明确财源扶持资金审批权限,故结合2016年2月24日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企业申请兑现扶持资金情况,以及财源建设相关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如下权限予以办理。

  1. 县财源办收到财源建设企业扶持申请后,审核相关资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并编制《企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审批表及企业扶持申请相关资料交县税务部门。
  2. 县税务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审核财源建设企业税收入库情况并签字加盖公章后,将审批表及企业扶持申请相关资料交回县财源办。
  3. 县财源办收到相关资料后,根据县税务部门审核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正式行文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资金。
  4. 县财政局收到相关资料后,由预算股提出终审意见。

对单个企业单次申请兑现扶持资金不足50万元的,经县税务部门、财源办审核后,县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审批后兑现,并报汇总表交县政府备案;

对单个企业单次申请兑现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经县税务部门、财源办审核后,财政局汇总交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对单个企业单次申请兑现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经县税务部门、财源办审核后,财政局汇总交县政府县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对单个企业单次申请兑现扶持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经县税务部门、财源办审核后,财政局汇总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