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01-00258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1-17 17:33
发布文号 泾政办秘〔2019〕173号 关键词 泾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信息来源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通知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泾政办秘〔2019〕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泾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泾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泾政办201917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泾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0

 

 

泾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实施意见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接受家庭以外的照护服务需求日益强烈。为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加强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3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符合婴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照护服务。

三、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支持婴幼儿家庭照护,加强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加强对婴幼儿家庭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服务机构建设

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三)规范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县乡两级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通过采取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坚持部门联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低保困难家庭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财政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县住建局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县卫健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