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003-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日期 2020-03-05 16:35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废物,处置,医疗,疫情,冠状,应急,转运,部门,收集,贮存,确保,设施,要求,肺炎,环境厅,落实,宣城市,宣城,做好,宁国,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

二、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转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宣城市九鼎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要配备足够数量并且符合要求的应急运输车辆,合理制定专用运输路线,保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同时,如实记录贮存、转运台账,确保医疗废物来源可追溯。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宣环函〔2020〕59号),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单位宣城瀚蓝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水泥窑共处置生活垃圾的宁国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全市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实际处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另外,我市已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意见,要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改进保障设施等措施,扩大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至最大不低于10吨/日。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利用宣城瀚蓝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宁国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时,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信息共享机制。疫情期间,在省生态环境厅协调下,与马鞍山市、铜陵市建立跨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机制。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

六、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重点强化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

七、做好人员卫生防护。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措施。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加强物资储备。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后,由市级财政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