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112-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01 16:3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项目,工程,政府,采购,限额,招标,交易,以下,建设,采购法,我县,财政性,竞争性,规定,进行,关于,送审稿,资源,管理,方式,部门和专家解读
信息来源 县数据资源局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名称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良海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述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良海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招标限额以下(60万元-400万元)工程项目,2020年前我县及周边县市区自行研定招标方式(有设立小型企业库、有建立企业名录等)。我县2019年是采取设立小型企业库形式,2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在相应小型企业库内摇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200万元-400万元(不含)工程建设项目,在小型施工企业库中进行库内公开发包,通过合理低价评审、综合评审等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2020年,我县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取消了小型企业库和200万元以下在相应小型企业库内摇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采取“参与我县平台小型项目交易的企业,其企业注册地应在泾县,经县相应部门审核合格后在县交易中心平台登记”,并对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一次接近平均法、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评审、综合评审等评标方式,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要求,我县的做法也在清理范围内,不宜再采用以上方式招标。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规定,政府投资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采购法,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规定。

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

4、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但达到6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适应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组织外出考察学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各级相关文件精神,县数据资源局于5月份与县财政局对接商议相关事宜,并共同于5月中旬分别到市公管局、宁国市、郎溪县考察学习。

2、征求意见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外出考察学习情况,县数据资源局、财政局初步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并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后,于8月4日召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会后再次下发了征求意见函,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送审稿)。 

3、县数据资源局集体研究情况:县数据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宣城市周边县市区的基本做法,于8月6日召开党组会议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送审稿)进行讨论,一致认为符合法定依据。

4、县法律顾问审查情况:县数据资源局将送审稿送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发现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

5、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情况:县数据资源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送审稿)送县司法局(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反馈(泾司函〔2021〕29号),未发现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等事项,并按照合理建议进行了相应修改。送审稿通过司法局(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进必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交易。

五、主要任务

1、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要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可按照《非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办理。 

3、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

4、《泾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泾政〔20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通知》(泾政〔202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备注说明:因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方式;招标人需要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的,为方便此类项目交易,可按照《非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办理。】

六、创新举措

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了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

七、保障措施

由县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下达政府采购计,确保相关采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