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06-0003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6-06 09:57
发布文号 泾政秘【2022】83号 关键词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信息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概述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泾县2022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挂宣〔2022〕22号),批准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泾川镇山口社区、官塘社区、城南社区、高铁社区,汀溪乡漕溪村,云岭镇云岭村,琴溪镇琴溪村、玲芝村,共5个地块,面积8.835公顷(132.525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序 号

面积(亩)

用  途

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

16.9245

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泾川镇山口社区

地块二

3.50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汀溪乡漕溪村

地块三

3.3555

交通运输用地

云岭镇云岭村

地块四

78.75

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琴溪镇琴溪村、玲芝村、泾川镇官塘社区

地块五

29.98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泾川镇城南社区、高铁社区

合 计

132.525

/

/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地 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      单位:公顷

乡镇

(街道)

村(社

 居委)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合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地块一

泾川镇

山口

社区

0.7787

0.1579

0.0672

/

0.1245

1.1283

地块二

汀溪乡

漕溪村

0.2338

/

/

/

/

0.2338

地块三

云岭镇

云岭村

0.0634

0.0542

0.0983

0.0078

/

0.2237

地块四

琴溪镇、泾川镇

琴溪村、玲芝村、

官塘社区

5.2500

/

/

/

/

5.2500

地块五

泾川镇

城南社区、

高铁社区

1.9484

0.0166

0.0342

/

/

1.9992

合 计

/

/

8.2743

0.2287

0.1997

0.0078

0.1245

8.835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单位:万元/亩、万元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标  准

金  额

泾川镇

山口社区

4.5350

68.2835

27.3134

40.9701

汀溪乡

漕溪村

4.1960

14.7153

5.8861

8.8292

云岭镇

云岭村

4.1960

14.0797

5.6319

8.4478

泾川镇

官塘社区

4.5350

197.6262

79.0505

118.5757

琴溪镇

琴溪村

4.3490

78.0732

31.2293

46.8439

琴溪镇

玲芝村

4.3490

74.8898

29.9559

44.9339

泾川镇

城南社区

4.5350

65.5149

26.2060

39.3089

泾川镇

高铁社区

4.5350

70.4807

28.1923

42.2884

合   计

/

583.6633

233.4654

350.1979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关于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泾川镇、云岭镇、琴溪镇和汀溪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1月17日《泾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2〕5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抢栽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本次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