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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03-00339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已废止】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泾政〔2019〕3号
发文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10
有效性: 有效
【已废止】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09:0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泾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泾政2019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泾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业经县政府第25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

201914


泾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商业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交通、公路、公用事业、建设、规划、国土、消防、教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路两侧、公共和自有场地等设置的各类固定广告和流动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空间、建(构)筑物设置广告牌、展示牌、路牌、店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造型、充气装置、彩旗、条幅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车、船、飞行器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悬挂、绘制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绘制广告的行为。

第五条  本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乡镇集镇及公路、铁路沿线户外广告应按《泾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技术要求与标准设置。

第八条  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确保设置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受委托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所有者或受委托管理者未及时消除隐患,造成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公共利益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并有权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改变铁路、公路、河道结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和妨碍铁路、公路、河道的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载体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规范、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牌立柱上应按路名和方向统一编号和标注,便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服务。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和居民区,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从责任化审批、标准化设计、市场化运作、常态化宣传等方面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行为,确保经政府招拍挂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内公益广告占广告总量的25以上。

第三章  户外广告审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有关活动。

乡镇、经济开发区及所属的公路、铁路沿线户外广告,依据《泾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规划引领、部门指导、属地审核。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由所属乡镇、县经济开发区依据乡镇总体规划等要求负责审核、把关。

经招拍挂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征求国土、规划、公路等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或位置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需得到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四至、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情况说明;

(五)拟设置户外广告设计图、广告实景效果图、建筑外立面广告设置效果图、夜间广告亮化效果图;

(六)设置公益类广告,内容由县文明办等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设置内容提出指导意见,设置单位进行日常维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显示屏等,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如占用道路桥梁、绿地、水域等公共空间或者造成主要交通干道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改变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还需提供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乡镇集镇及公路、铁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如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空间管制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还需提供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设置规划并达到城市容貌标准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文件;不予审批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根据泾县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大型商业户外广告,或者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政府所有、部门管理、有偿使用,应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出让所得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所需经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招拍挂;乡镇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拍挂;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招拍挂。

第十九条  利用经业权人同意的载体或场地(非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出让的,收入总额扣除组织招标或拍卖、银行代收等费用后,适当补偿给业权人,或由竞得人自行与业权人协商签订载体或场地使用协议。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入建设的大型公益广告和通过招拍挂程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力保障,确保按照户外广告规划要求顺利设置到位。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广告的选址定位;国土部门负责收储征用土地;住建部门负责办理规划审批。

第四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乡镇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城区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在乡镇、县经济开发区举办上述活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把关。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活动结束之日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城区范围内合理设置公共广告宣传栏,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广告宣传栏内张贴。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宣传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信箱、垃圾箱、护栏、门头标牌以及公共场所、街道等张贴、悬挂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城区范围内设置过街横幅和跨街彩虹门。遇政府重大活动确需设置的,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禁止利用车辆等工具(公共交通工具除外)进行流动宣传促销。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由审批部门确定,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批准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一般为35年,规划为大型LED显示屏等投资较大的户外广告,可适当延长经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经营权到期后,户外广告设施及经营权全部归政府所有,由原招拍挂部门对户外广告经营权再次组织公开招标或拍卖。

第二十六条  设置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广告经营权竞得人在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9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凡户外广告位空置超过15日的,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在设置适用期限内的设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设置期限设置,保持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遇台风、汛期等特殊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部的户外广告由物业公司、社区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商业综合体内部的户外广告由经营者、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责令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及时整修、加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改造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