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3257952/201903-0034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文号: 泾政秘〔2019〕1号
发文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1-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泾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9-01-04 00:0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是“全国绿化模范县”、“国家生态县”,为保护绿水青山,严防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5月3日。

二、禁火区:全县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令细则如下:

(一)严禁吸烟、丢烟头、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严禁炼山、烧田埂(坎)、烧稻草秸秆、烧草木灰;

(三)严禁烧香、烧纸钱、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爆破作业及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烧炭、烧灰积肥;

(六)严禁放飞孔明灯。在禁火区以外,对出售、放飞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森林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主要责任人以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