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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09-00334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 文号: 泾政秘〔2019〕195号
发文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08-23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3 00:00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

泾政秘2019195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受感染的牛、羊等家畜是血吸虫病的重要传染源,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是控制血吸虫病的关键措施。为保障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血防区有钉螺地带禁止放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泾川镇、桃花潭镇、丁家桥镇、黄村镇、琴溪镇、昌桥乡全域放牧;严禁在云岭镇、茂林镇、蔡村镇的所属血防区有钉螺地带放牧。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禁牧的实施主体,加强对禁牧工作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三、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应积极组织禁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广大农户和养殖户要自觉遵守禁牧规定,听从禁牧管理人员劝阻,不在有钉螺地带放牧。

四、对违反规定在禁牧区放牧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血防区广大群众要增强血吸虫病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禁牧规定,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563-2383080

 

 

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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