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
根据 2018年8月20日第33期《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四项有关决定:“原则同意县财政局关于兑现7月份营改增政策扶持资金情况的汇报。县财源办审核把关后,按政策兑现。今后兑现营改增政策扶持资金事宜,单个企业申请兑现扶持资金不足200万元的,由县财源办审核把关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单个企业申请兑现扶持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此会议决定并未明确财源扶持资金审批权限,故结合2016年2月24日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企业申请兑现扶持资金情况,以及财源建设相关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如下权限予以办理。
对单个企业单次申请兑现扶持资金不足50万元的,经县税务部门、财源办审核后,县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审批后兑现,并报汇总表交县政府备案;
对单个企业单次申请兑现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经县税务部门、财源办审核后,财政局汇总交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对单个企业单次申请兑现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经县税务部门、财源办审核后,财政局汇总交县政府县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对单个企业单次申请兑现扶持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经县税务部门、财源办审核后,财政局汇总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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