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政务信息工作要求,现将《泾县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0日
泾县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政务信息工作评价体系,科学、规范政务信息工作考核与运用,促进全县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再提升,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详见附件)
二、计分标准
上级采用计分
(一)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计分标准执行
1.被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计15分,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条)加30分;综合采用减半计分。
2.被省《信息工作交流》采用3分。
3.被省《政务要情》单用5分、综合采用3分,其中“问题与建议”栏目信息单用6分、综合采用4分。
4.被《报国办信息》单用5分、综合采用3分。
5.被省《专报信息》《信息参考》单用10分、综合采用5分。
6.被《安徽政务交流》单用20分、综合采用10分。
7.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条)加20分;其他省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条)加16分;综合采用减半加分。
(二)参照市政府办公室计分标准执行
1.动态类信息被市政府办《政务信息交流》单用2分、综合采用1分;专报或参考类信息被单用5分、综合采用3分。
2.被市政府办《报省办信息》单用3分、综合采用2分。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条)加10分;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条)加6分;综合采用减半加分。
4.同篇(条)信息被多种刊物采用或有多位领导作出批示的,以高分为准,不重复计分。
(三)完成政务信息撰写、报送任务计分标准
1.政务信息考评对象单位每月报送信息须不少于5篇。完成月度报送任务的计5分;未完成月度报送任务的,一次扣2分;2个工作周及以上无故不报送政务信息的扣1分。
- 未按时按质完成县政府办公室重要信息约稿工作任务的,1次扣3分。
三、考评方法
(一)通报。县政府办每季度对各考评对象政务信息报送、采用及约稿办理等情况进行汇总、积分、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对考评对象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主要依据。
(二)年度汇总考核。全年根据信息采用累计得分,确定各考核对象政务信息工作年度基本排名。
四、附则
全县政务信息年度考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具体负责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信息考评对象单位名单
附件
政务信息考评对象单位名单
县直单位、县政府直属机构名单
发改委、物价局、教体局、科技局、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委、执法局、交运局、农 委、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旅委、卫计委、审计局、国土局、统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市直报点)
乡镇政府名单
泾川镇(市直报点)、云岭镇(市直报点)、茂林镇、榔桥镇、桃花潭镇、丁家桥镇、黄村镇、蔡村镇、琴溪镇、昌桥乡、汀溪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