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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09-0055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泾县2019年天府路区域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预收购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政秘〔2019〕204号
发文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02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003257952/201909-0055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泾县2019年天府路区域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预收购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政秘〔2019〕204号
发文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泾县2019年天府路区域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预收购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2 00:00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泾县天府路区域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购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3日

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杨树湾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预征收,现制定如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杨树湾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本区域占地约35亩,现有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住户约205户,人口约470人。本次预征收分两个标段实施。

第一标段:云岭路东侧、金康商场西侧、原百货公司宿舍内巷南侧、县教局北侧。住户约60户,人口约160人。

第二标段:原百货公司宿舍内巷北侧、云岭路东侧、迎宾路南侧、祥和商场西侧。住户约50户,人口约110人。

第三标段:住户约95户,人口约200人,适时启动。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建设征收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征收执行机构。

三、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泾县2019年茶厂巷等四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精神,本次预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根据该区域环境和土地级别,结合城区征收标准,制定该区域内房屋预征收货币化补偿标准。国有划拨土地上成套住宅砖混结构房屋预征收补偿价格为4450元/m2,砖木结构房屋预征收补偿价格为4150元/ m2。对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货币化现金补偿的,在核算的房屋预征收面积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奖励。

(二)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桃花潭西路安置点(划拨土地)住房作为定向限价房和城区安置小区剩余房源,由被征收人凭无房证明自主选购(桃花潭西路安置点选购均价约4900元/m2,城区安置小区剩余顶层房源按1:1.2进行置换选购,安置细则另行规定)。

四、装饰装璜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及附属物部分在评估公司评估的基础上,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五、过渡和搬迁补助

(一)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月8元/m2进行补助。对于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或购买政府剩余安置房的,临时过渡费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

(二)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1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补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按一次计算;选择购买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按两次计算。

(三)该区域内,长期居住的该户80岁以上的老人不需要政府安排临时房过渡的,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3000元/户。

六、经营性用房的界定及补偿

(一)房屋产权证载明为营业性房屋的,按现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停产停业费

对于沿云岭路区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按房屋补偿款额的5%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人民币1.5万元的,按人民币1.5万元补偿。

七、预征收期限

(一)预征收截止时间:

第一标段:自公告发布起至2019年9月15日。

第二标段: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0日。

(二)搬迁奖励:为加快预征收进度,此次棚户区改造泾县人民政府按签约时间实行优先奖励制度。

第一标段:凡于9月15日前签订房屋预征收协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第二标段:凡于10月10日前签订房屋预征收协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予以征收。

八、本期房屋征收采取预征收方式,即:在预征收期限内,第一标段改造范围内的住户签约率需达到100%,第二标段改造范围内的住户签约率需达到90%。经县政府下发房屋征收搬迁公告后,则预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并实施搬迁。

九、预征收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该区域内被征收人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房屋,按《关于调整泾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泾政办〔2016〕4号)实行土地补偿。

十一、本方案由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泾县2019年天府路区域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预收购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因我县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需要拟对天府路区域内农户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预收购,现制定如下房屋预收购补偿安置方案:

一、收购范围

本次改造预收购区域:泾川镇幕桥社区天府路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主要涉及泾川镇幕桥社区天府路以西区域约17户农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700㎡(具体范围详见红线范围图)。

二、房屋收购主体和实施部门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棚户区改造收购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收购执行机构。

三、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本次预收购实行货币化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补偿方式与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成套住宅砖混结构房屋收购补偿价格为4450元/㎡,砖木房屋收购补偿价格为4150元/㎡,简易350元/㎡。在核算的房屋收购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奖励。对于非居住房、简易结构的房屋只补偿不安置。

2、宅基地及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农户的院落、房前屋后自留地等集体土地按63.4元/㎡给予补偿。

3、分户条件:农户分户以有独立户籍(户口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前在本次房屋收购红线范围内),有自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30㎡,分灶生活为认定标准。

(二)房屋安置方式

被收购户本着“自愿”原则,自行购买泾县城镇化投资公司在桃花潭西路建设的定向限价房。

(1)购买住宅房的标准为3800元/m2,购买顶层住房的标准为3000元/㎡,住宅按收购面积1:1进行购买,超出面积按均价4900元/㎡回购。购买由政府建设的其它小区顶层住房的标准按3000元/㎡。

(2)原则上每户回购安置房一套,若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50%以上的,可回购对应面积安置房,若安置后剩余面积在30㎡(含)以上的可回购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3)对于被收购农户确需选择门面房(每户只可选择一套门面),按6500元/㎡单价购买桃花潭西路安置小区或城区内其它小区门面房(门面房按收购面积扣除住宅面积后剩余面积2:1进行计算可购买门面房的面积)。超出面积按8000元/㎡回购。

四、装饰装璜

宅基地上附属物及房屋内部装修部分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后,由收购人与被收购人协商确认。

五、过渡和搬迁补助

1、收购人向被收购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月人民币8元/㎡进行补偿。对于在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后,选择政府剩余安置房或购买现房安置的,于正式收购期限前搬迁的临时过渡费补偿一次按24个月计发;对选择购买政府提供定向限价房的,临时过渡费按24个月计发,若限价房未能如期交付,其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至交房之日止。

2、收购人按10元/m2的标准向被收购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户的标准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收购人搬迁补偿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置换或购买期房安置的被收购人搬迁补偿按两次计算。

3、对该区域内,长期居住的住户80岁以上老人不需要政府安排临时过渡房的,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人民币3000元/户。

六、预收购期限

(一)预收购截止时间:2019年9月30日

(二)搬迁奖励:为加快收购进度,泾县人民政府对此次棚户区改造实现按签约时间的优先奖励制度。天府路区域在2019年9月30日前签订房屋预收购协议且在正式收购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0元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收购人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收购。

七、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被收购人如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收购部门将及时申请泾县人民政府对被收购人作出补偿决定。如被收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泾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本期采取预收购方式,即:在预收购期限内,改造范围内的住户签约率需达到100%,经县政府下发房屋收购搬迁公告后,则预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生效,并实施搬迁。

九、预收购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方案由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