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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10-0045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泾政秘〔2019〕213号
发文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0-3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30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实施计划,为落实2019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议案,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现将《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如对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送至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并请注明本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地址:泾县茂林路自来水厂院内。

联系方式:0563-5100786

附件:1、《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规划图。

2019年9月6日

 

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实施计划,为落实2019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议案,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根据《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实施计划,经安徽省住建厅批准对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实行征迁。本区域占地约65亩,现有建筑面积约32730万平方米,住户约363户(集体土地房屋未分户),人口约968人。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征收执行机构。

三、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本次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方式

根据该区域环境和土地级别,结合城区征收标准,制定该区域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标准。国有划拨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成套住宅砖混结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4450元/㎡,砖木结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4150元/㎡。在核算的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奖励。

(二)房屋安置方式

1、实行就近安置,暂定位于高峰路征收区域建设安置小区规划面积约为39亩,总建筑面积约为36830平方米。建造9层住宅约360套和多层120套,户均面积约为95㎡。二层商业门面房约80套,每间均面积约为46.8㎡。该区域限价安置房回购均价约为5000元/㎡,集体土地上的被征迁户采取同等面积回购价为3800元/㎡。超出面积按均价5000元/㎡回购。

2、原则上每户回购安置房一套,若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50%以上的,可回购对应面积安置房,若安置后剩余面积在30㎡(含)以上的可回购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3、经营性用房(含住改商)的安置,可按7000元/㎡面积回购商业门面房一间,超出面积按8500元/㎡回购。

4、国有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龙井苑小区二期(划拨土地)住房以及桃花潭西路安置点等,安置区域由被征收人凭无房证明自主选购(按各区域限购价格和条件执行)。

四、装饰装璜补偿办法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及附属物部分在评估公司评估的基础上,由征收部门与被征迁人协商确定。

五、过渡和搬迁补偿办法

(一)征收部门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月人民币8元/㎡进行补偿。对于在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后,选择政府剩余安置房或购买现房安置的,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过渡费补偿一次按24个月计发;对选择购买政府提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无房户,搬迁过度费按24个月计发,若限价房未能如期交付,其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延续。

(二)征收部门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按人民币1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按照人民币1000元/户的标准补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迁人搬迁补偿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置换或购买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按两次计算。

(三)对该区域内,长期居住的住户80岁以上老人不需要政府安排临时过渡房的,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人民币3000元/户。

六、经营性用房的界定及补偿

(一)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1、对于房屋产权证载明为营业性房屋的,按现市场评估价补偿。

2、对于住改商性质的经营性用房,本区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住改商房屋,砖混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40%给予补偿;砖木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30%给予补偿。简易结构的房屋在补偿基础上,增加20%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费

对于沿棚户区内街巷的营业性用房,按营业房屋补偿款额的3%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人民币1.5万元的,按人民币1.5万元补偿。

七、征收期限、奖励办法

(一)征收期限

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截止时间:待征求意见后确定。

(二)奖励办法

为加快征收进度,泾县人民政府对此次棚户区改造实现按签约时间的优先奖励制度。高峰巷区域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予以征收。

八、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如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将及时申请泾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泾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征收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该区域内被征迁人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房屋,按《关于调整泾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泾政办〔2016〕4号)实行土地补偿。

十一、本方案由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