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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808-00285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泾县老北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01 00:00
泾县老北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01 00:00 来源:县住建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老北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实施计划,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泾县老北街区域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根据《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实施计划,经安徽省住建厅批准对泾县老北街区域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实行征迁。本区域占地约200亩,现有建筑面积约5.9万平方米,住户约824户,人口约2500人。鉴于此次征迁期间跨年度,为尊重民俗并保障政府重点民生工程建设,老北街棚户区改造,共分2块区域,实行整体征收,分步实施(详见区域现状图)。

(一)第一片区:青弋江北路项目建设区域(含交运局部分宿舍、林业局竹木公司部分宿舍、红星路第158幢房屋、原酒厂及部分零星住户);

(二)第二片区:交运局宿舍、林业局竹木公司宿舍、酒厂宿舍等区域;弋江村民组周边住户、供电局部分宿舍、公安局(千亩园)宿舍等区域;瓷厂宿舍、原一建公司宿舍区、房管局(新华街)宿舍、住建委(新华街)宿舍等区域;新华街至红星路、幕桥路之间的住户等区域。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具体实施机构。

三、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本区域征收鼓励货币化补偿。

(一)根据该区域环境、土地级别及近期周边新建小区商品房销售均价,结合该区域二手住房交易实例和政府定向限价房均价,综合测算,制定该区域内房屋征迁货币化补偿标准。国有划拨土地上成套住宅砖混结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450元/㎡,砖木结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150元/㎡。为推行货币化补偿,对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且无需政府安置的,在核算的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奖励。

(二)政府将于新泾中区域新建的学苑小区(出让土地)商品房、锦秀弋江二期定向限价商品房、城区各安置点剩余房源和规划在老北街棚改区域(留足100亩土地)新建的商品房,定向限价供给老北街区域被征迁户中的无房户自主选购。

四、装饰装璜补偿办法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及附属物部分在评估公司评估的基础上,由征收部门与被征迁人协商确定。

五、过渡和搬迁补偿办法

(一)征收部门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月8元/㎡进行补偿。对于在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后,选择政府剩余安置房或购买现房安置的,于2018年5月15日前搬迁的过渡费补偿一次按24个月计发;对选择购买政府提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无房户,搬迁过度费按24个月计发,若限价房未能如期交付,其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至交房之日止。

(二)征收部门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按人民币1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按照人民币1000元/户的标准补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迁人搬迁补偿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置换或购买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按两次计算。

(三)对该区域内,长期居住的住户80岁以上老人不需要政府安排临时过渡房的,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人民币3000元/户。

(四)第一片区在2017年12月10日前搬迁的住户,过渡费在给予一次性补偿2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过渡费。

六、经营性用房的界定及补偿

(一)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1、对于房屋产权证载明为营业性房屋的,按现市场评估价补偿。

2、对于住改商性质的经营性用房,沿红星路、幕桥路区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住改商房屋,砖混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50%给予补偿;砖木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40%给予补偿。简易结构的房屋在补偿基础上,增加20%给予补偿。

3、对于住改商性质的经营性用房,棚户区内其他区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住改商房屋,砖混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30%给予补偿;砖木结构房屋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20%给予补偿。简易结构的房屋在补偿基础上,增加10%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费

对于沿棚户区内街巷的营业性用房,按营业房屋补偿款额的3%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人民币1万元的,按人民币1万元补偿;

对于沿红星路、幕桥路区域的营业房,按房屋补偿款额的5%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人民币1.5万元的,按人民币1.5万元补偿。

七、征收期限、奖励办法

(一)征收期限

老北街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截止时间:2018年5月15日。

第一片区:自公告发布起至2017年12月15日。

第二片区: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15 日。

(二)奖励办法

为加快征收进度,泾县人民政府对此次棚户区改造实现按签约时间的优先奖励制度。

  1. 老北街区域在2018年5月1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2. 为保障重点工程项目(青弋江北路)建设,鉴于征迁时间临近春节,特在第一片区增设“速迁奖”,即第一片区在2017年12月1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搬迁完毕、房屋腾空并交付钥匙的,按人民币200元/㎡给予奖励;对第一片区沿红星路的经营性用房征迁户在2017年12月1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搬迁完毕、房屋腾空并交付钥匙的,按人民币600元/㎡给予奖励。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予以征收。 

八、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如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将及时申请泾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泾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征收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该区域内被征迁人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房屋,按《关于调整泾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泾政办〔2016〕4号)实行土地补偿。

十一、本方案由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