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土地整治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6〕177 号)、《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28号)、《关于整治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10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重点内容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项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超出其实际支出总额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中央、省级土地整治投资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原项目区内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关的田间道路、农用水渠、排灌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和后期管护支出。
结余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利用结余资金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区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
(三)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书(由乡镇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
(四)项目设计方案征求意见资料以及专家组对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的评审意见;
(五)项目区影像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审批权限
(二) 审批流程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填写《泾县农村土地整治结余资金项目申报审查表》(见附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业务审查、财政部门专项审查通过,由县领导组办公室定期汇总报县政府或县领导组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准文件。
结余资金项目实施。
(一)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
(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资金专款专用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所在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项目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论证、评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技术核查、监督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
本办法由县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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