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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泾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7-09 00:00
《泾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9 00:00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人民生产生活和文化传承需要,近日我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泾县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地名管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生活和社会活动密切相关。地名作为地理的信息载体,正在为越来越广泛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提供服务。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许多新的地名不断产生,不按规定命名和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对外交往。为了推进我县地名工作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下地名管理工作需求,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使我县地名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泾县地名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2.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县城规划发展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方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经县法制办审查并征求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8家单位意见,形成了《固镇县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泾县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共八章48条,分别为总则,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公共服务,历史地名保护,奖励与处罚,附则等8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7条,对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原则及部门职责进行了概述,明确了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县、乡(镇)、建制村、社区、自然村、街、路、巷、公路、车站、桥梁、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小区、大厦、大楼、中心、广场等名称;
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共12条,地名的命名应符合的条件、办理权限和程序,行政区划名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乡、镇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地名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县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抄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和申请更名单位提出申请,县地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区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批;城区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承办,经县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楼牌门牌编号应遵循《蚌埠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行政区划、区域调整需要变更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等名称的;道路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因路名变更,需要变更楼门牌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更名的。
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共6条,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县地名主管部门应监督、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宣传未经批准的地名。
居民区、建筑物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等标注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其楼栋、门牌编码应先征得县地名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共7条,明确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建成道路的地名标志,由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设置,设置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沿街门牌和商业、住宅区门牌标志,由建设、使用单位设置,县地名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负责验收;桥梁、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等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设置;自然村(集镇)地名标志,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渡口、闸坝、涵洞、水库、纪念地、名胜古迹和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地名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缮、更新地名标志,保持地名标志的完好。
第五章地名公共服务共3条,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公布地名信息。县住建、规划、公安、国土、文广等部门应当与县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基础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历史地名保护共6条,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涉及的地理实体,需要进行拆除或者迁移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县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共4条,明确对在地名工作中作出一定贡献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一定的奖惩;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县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和未经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同意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赔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是对本办法相关名词的释义及补充说明。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专有属性的名称部分;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通用属性(类别)的名称部分;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