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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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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95/201702-0002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细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2-13
有效性: 已失效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13 00:00 来源:泾县粮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粮食流通市场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粮食流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总体要求

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负责对全县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事项

(一)信息公开阶段,及时准确发布粮食监督检查制度。

(二)启动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阶段,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决定阶段,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三、监管措施

(一)现场检查

1.粮油收购检查;

2.粮油库存检查;

3.政策性粮油销售出库监管;

4.质量抽检;

5.粮油统计检查。

(二)层级督办。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环节的情况,要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粮食局报告检查结果。

(三)违法查处。粮食局对涉嫌违反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以及未依法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按照《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等方式集体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决不拖而不决。

(四)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粮食局与工商、物价、质检、农业发展银行和省级储备库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机制。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粮食局对下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问责。对应检查的没有检查、应立案查处而没有立案查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量。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工作,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办法,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平稳。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粮食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对相关执法的认识度。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四》《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