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发改委> 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003257995/201810-00033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主要负责人张昊同志解读:《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0-15 00:00
主要负责人张昊同志解读:《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5 00:00 来源:泾县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物价局局长张昊同志就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事项解读如下:

一、转供电含义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的依据

落实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要求,结合县物价局、国网泾县供电公司对县城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价格调查情况。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县供电公司要全面统计和清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电价政策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有效传递和落实。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县供电公司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二)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县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其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平段价格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三)转供电主体应按县供电公司抄录总表的周期,张榜公布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各用户的同期电量,保障终端用户知情权,接受用户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