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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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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74X/202005-00007 组配分类: 机构简介
发布机构: 泾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泾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办〔2019〕12号
发布日期: 2020-05-05 00:00
泾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05 00:00 来源:泾县县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8号)和《中共泾县县委、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泾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林长办)设在县林业局,接受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林长办秘书科,在县林业局内设机构林长制工作股挂牌,负责县委林长办日常事务。县林业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林长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林长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管。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管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管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管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监管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的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监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县林业局承担的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县林业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股)

  1.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财务、信息化等工作。
  2. 组织拟订有关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守。
  3. 组织起草全县林业和草原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建议;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4. 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相关工作。
  5.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6. 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
  7. 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股(绿化工作股)

  1. 组织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2. 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3. 负责监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4. 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
  5. 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6. 承担全县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7. 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三)林长制工作股(县委林长办秘书科、森林防火股)

  1. 拟订全县推进林长制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2. 承担林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3. 承担县级林长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 承担县委林长办日常事务。
  5. 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1. 承担全县森林、草原、荒漠资源、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按程序报批,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2. 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3. 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4. 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5. 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6. 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7. 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8. 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9.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10. 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木竹检查站的业务和规范化建设,指导林业企事业单位护林组织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  县林业局行政编制8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八条  县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科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3名,其中县森林公安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1名,领导职数2名(局长、教导员各1名);泾川、桃花潭、茂林、榔桥、马头5个森林公安派出所(副科级建制)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32名。领导职数各2名(所长、教导员各1名)。

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294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 : 0563-5123708


负责人姓名 :泾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