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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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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55927/201908-00003 组配分类: 机构简介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办〔2019〕28号
发布日期: 2019-04-04 00:0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4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10个部门

  “三定”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10个部门“三定”规定已经市委编办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党组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拟订生态环境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管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贯彻执行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地方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管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管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管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管。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生态环境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生态环境局共计41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强制3项、其他权力6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生态环境局共计16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计1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市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划定市区内声环境功能区,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的执行标准,提供噪声监测数据等技术支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开展日常巡查,并依法实施监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区范围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市区饮食服务项目油烟排放执行标准和监测数据等技术支持,会同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处理油烟环境污染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区饮食服务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宣传教育、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2.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科

  1.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2.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3.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综合科

  1.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2.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3.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4.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5.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6.承办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四)政策法规科

  1.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2.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3.指导、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

  4.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

  5.组织拟订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6.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1.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2.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3.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

  1.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

  2.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排污口设置。

  (七)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

  1.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管。

  2.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3.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4.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八)土壤生态管理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1.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管。

  2.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3.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跨市转移许可,组织落实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九)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

  1.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核辐射监管有关工作。

  2.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3.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4.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级),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八条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

  (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分别负责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二)指导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

  (四)按照“局队合一”方式,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上述派出机构行政编制43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其中,开发区环保分局更名为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