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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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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环保局长王益珍解读】关于对《泾县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08 00:00
【环保局长王益珍解读】关于对《泾县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8 00:00 来源:泾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领导解读】关于对《泾县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4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时间

自行动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底。

三、主要措施和任务

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为载体,以工业污染治理、空气异味整治、扬尘、烟尘污染控制为重点,深入推进10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2017年上半年,要对全县钢铁、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违法行为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并通过双随机检查、三同时验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方式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全面加强对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县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6年削减2.0%、3.0%以上。(县环保局牵头)
  1.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化工行业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施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加强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综合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纳入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完成整治后,原则上全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基准年(2015年)下降50%以上;2017年,全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2%以上。(县环保局牵头)

认真组织实施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原料替代工程,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包装印刷、电机泵阀、家具等行业大力推动工艺技术改造,减少工艺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相应的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全县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等产品比例明显上升。(县经信委、县财政局牵头)

  1. 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为燃煤锅炉替代提供基础条件。继续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和整治工作,2017年底前,县城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逐步淘汰和改造分散燃煤小锅炉。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死灰复燃、违规批准建设的燃煤小锅炉,依法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县发改委、县住建委、县环保局牵头)

严控燃煤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使用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严把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关,对高耗能、高耗煤行业新上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煤质进行抽检,加大对煤炭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1. 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贮存煤炭、方解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易产生扬尘的干燥物料。(县环保局牵头)

严格落实《安徽省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进出矿山道路应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对各类非煤矿山、采砂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县安监局、县国土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委配合)

  1. 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到位及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推进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标准化建设。县城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作业。加强各类道路施工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围挡、洒水、出入口车辆冲洗、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等措施,切实减轻扬尘污染。对道路施工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县住建委、县交运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1. 车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专项督查行动。严格落实《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要求,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

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监管。2017年上半年,对全县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完善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及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县商务局、县交运局、中石化泾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泾县分公司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1. 机动车(船)、码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2017年淘汰全县范围内的所有黄标车。开展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的专项督查行动,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与评估,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强化重点区域交通疏导,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格车辆准入,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自2017年7月1日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1. 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大秸秆禁烧督查、监管力度,强化“蓝天卫士”、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扣减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县环保局、县农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牵头)

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县农委牵头)

  1. 城市扬尘烟尘污染控制专项行动。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强“三车”管理,土方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撒滴漏。严格土方运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对重点路段24小时不间断执法检查,严查超载、超速、抛洒遗漏等违法行为,切实减少路面扬尘来源。同时,增加道路清扫冲洗频次,扩大作业范围,推行“人工清扫、干扫”向“吸扫、湿扫”作业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降尘;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县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委、县交运局牵头)

持续抓好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严格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严禁在城市环境敏感区域露天烧烤,对各类露天烧烤、大排档要依法取缔。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监管。加强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在节假日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禁放措施落实到位。(县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牵头)

10. 空气异味治理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的作用,以媒体舆论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城市排水、汽车维修点、畜禽养殖等空气异味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分类确定整治清单,明确整治要求、完成时限及责任人,确保整治到位、有效,不反弹。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未按期进行整治的企业和经营业户,依法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对拒不整治或整治无望的,依法进行取缔。(县环保局牵头,县农委、县住建委、县经信委、县城行政执法局、县交运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