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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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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99823103/201904-00045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泾县经济开发区2019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3-20 00:00
泾县经济开发区2019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19-03-20 00:00 来源: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经济开发区2019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根据《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16]33号)、《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泾政秘[2016]251号)、《泾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红黄蓝绿牌制度)试行办法》(泾管字[2017]7号)精神与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现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为指导,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全区执法检查对象,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三)全面履盖原则。把区内所有的冶金、危险化学品、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涉爆、劳动密集型、加油加气、建筑工程等涉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四)计划统筹原则。统筹全区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方式和职责分工,制定行之有效的执法检查计划。

三、执法检查任务及分工

(一)主要负责对开发区内110家生产经营企业、1家加油站、1家加气站和物流、商贸等涉安行业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

(二)配合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四、执法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执法检查内容

执法检查重点内容依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检查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1)是否执证合法;(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3)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执行情况;(4)“三同时”执行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6)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7)安全警示牌设置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到位情况;(8)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等。

2、销售经营单位:(1)是否执证合法经营;(2)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落实情况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3)是否销售“三无”产品、超量存货和非法设置储存仓库;(4)安全警示牌设置和灭火器配备检测情况;(5)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6)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等。

3、加油、加气站:(1)是否执证合法经营或超范围非法经营;(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3)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执行情况;(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5)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6)安全警示牌设置和灭火器配备检测情况;(7)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8)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等。

4、其它涉安行业:按照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规定进行执法检查。

(二)执法检查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 “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安全监管“无死角、无盲区”的原则。管委会是开发区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各内设部门、派驻机构依据《泾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开展执法检查的时间要求:(1)对冶金、危险化学品企业每两个月检查一次;(2)对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涉爆、劳动密集型企业每三个月检查一次;(3)对建筑施工企业每一个月检查一次:(4)其它类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五、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切实做到以下五条:

(一)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当下达书面整改指令;

(二)应当立案查处的,应申请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四)应当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五)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开发区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安委办(安监站)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好对各直管行业的执法检查工作,承担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规定的相应责任,同时加强对不属于直接执法检查范围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将执法检查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精心组织。开发区安委办(安监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科学制定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三)严肃纪律。对不依法、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