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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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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6832667/201911-0004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泾政办〔2017〕23号) 文号: 泾政办〔2017〕23号
发文日期: 2017-07-15 发布日期: 2017-07-15
有效性: 已失效
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泾政办〔2017〕23号)
发布时间:2017-07-15 00:00 来源:泾县政务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维护招标采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在泾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代理机构名录建立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泾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凡在泾县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原则上定期集中时段办理。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泾县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有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网站完成网上登记的企业注册信息材料、有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如持有);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法人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五)派驻泾县机构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职称证书、执业证书、从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泾注册企业分支机构或企业驻泾办事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六)派驻泾县从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专职人员、辅助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职称证书、执业证书、从业证书、居民身份证、法人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须有招标师资格证书或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证书或其他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七)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含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租赁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以上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由其本人签字)按目录编码、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提交原件核查。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材料分别送至县公管局、住建委、财政局。

    第六条 县公管局会同县住建委、财政局、交运局、水务局等单位共同审核,并将登记备案代理机构的名称、资质、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在泾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为熟悉本县招标采购代理工作流程,给代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新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登记备案通过15日后方可正式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泾机构负责人、专职人员、辅助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县公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如自愿退出泾县代理市场的,应向县公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公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  代理业务委托

    第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原则上从登记备案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施工招标代理服务原则上委托同1个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500(不含5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审核,原则上从登记备案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综合考虑被委托机构的专业素质、综合实力、服务内容、质量、类似业绩和价格等因素,采取以下方式选定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一)直接选定1个招标代理机构;   

    (二)择优邀请不少于3个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代理机构;

    (三)择优邀请不少于3个招标代理机构,采取竞价方式确定1个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原则为最接近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的招标代理机构(正负接近值相同的,确定负接近值的),其中零费率报价的、超过代理服务费率控制价的、低于平均报价70%的均为无效报价。如有效报价少于3个,按低价确定;

    (四)择优邀请不少于3个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招标方案、代理服务费等比选方式确定1个招标代理机构;

    (五)重大项目或技术要求复杂项目,招标采购单位提请县政府研究或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定,须经过招标采购单位集体研究。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式、代理服务费额度等情况,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或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业务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并及时到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县公管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使用统一规范文本,主要内容应明确:委托招标项目概况,招标代理期限,招标代理内容,招标项目组人员配备,双方权利与义务,《泾县政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泾县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十九条具体规定,招标代理费金额或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其技术经济需求、招标人管理要求等,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招标项目组,实施各项招标代理工作。招标项目组一般由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以及辅助人员构成,项目经理应熟悉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流程,须具有相应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从业证书。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常规招标代理服务费、增值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等)和招标额外服务费。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前,应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计算方式和服务费(费率)最高限价,服务费(费率)最高限价参考通行计价收费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市场供需、物价水平、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要求、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参考通行计价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代理服务费(费率)额度、付费方式,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约定。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定细则。         

第四章 代理执业规范

    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代理活动的执行程序,确保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备代理行业相关专业技能,熟知相关行业和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派驻泾县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中1人能在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常驻办公,其他人员根据项目人员组成按规定要求在岗。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01-2016)》开展代理活动,为招标采购人提供专业、优质、优价的服务,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需求。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市、本县招标采购有关工作流程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活动备案、组织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异议质疑处理、协助签订合同、档案资料移送存档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严禁以下的市场行为:

    (一) 代理活动中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 与所代理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

    (三)从事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未经招标采购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六)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七)擅自修改经招标采购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采购人公章的招标采购代理成果文件;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

    (十)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代理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县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公管局、住建委、财政局、交运局、水务局、国土局、文旅委、审计局、市监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照工作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动态管理、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如有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如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委、县财政局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在本县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如有《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中不良行为的,由县住建委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予以记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平台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综合考评,采取日常行为考评、履约满意度评价和年度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12个月为一个考评周期。考评办法由县公管局、住建委、财政局制定 。 

    第三十条 县公管局、行业监督部门、审计局、市监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和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评内容和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日常行为考评,并及时制止、纠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考评情况,由相关管理部门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代表或责令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个项目的履约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评周期结束,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县审计局、市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综合测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评选表彰优秀招标代理机构、下年度建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和招标采购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县公管局负责将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纳入县依法行政、公共资源交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拍卖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