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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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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486354772J/202404-0003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14:33
索引号: 12341729486354772J/202404-0003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85529: 泾县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14:33
泾县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8 14:33 来源:泾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县乡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批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发布信息中所涉及用词及单位名称应为规范全称,发布单位名称应为单位全称。

   (三)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政府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加强内容和形式的审查审核。

    (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拟发布(答复)信息的收集整理,提请审核等相关事宜;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审核工作。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查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发布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四)政府信息发布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我局应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九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